北京富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因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被北京市海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為京(海)質監罰字[2017]191號。
決定書顯示,2017年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海淀區北清路103號1號樓內1部電梯進行現場檢查,該電梯設備注冊代碼為30131101082011080002,使用管理單位為北京富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電梯轎廂內張貼有電梯使用標志,顯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8月,該單位未能提供其它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材料。現場檢查時,該電梯處于使用狀態。根據存在的問題,執法人員當場下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該單位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于2017年10月27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該單位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后,將該電梯停用。
經查,海淀區北清路103號是中科納米產業基地,產權單位是中科納米技術工程中心有限公司,法院判決書顯示北京市望京實業總公司對中科納米產業基地進行整體托管,北京富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中科納米技術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望京實業總公司委托,對海淀區北清路103號中科納米產業季度進行物業管理,電梯的實際使用管理單位為北京富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該單位提供了這部電梯的電梯使用標志,顯示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8月,檢驗到期后,該單位未申報定期檢驗。10月2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電梯處于使用狀態。該單位接到執法人員簽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后,將該電梯停用。
北京市海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出,北京富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的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北京市海淀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該單位罰款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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