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去親戚家串門,不慎進入正在維修中的電梯,結果墜入電梯井,導致嚴重損傷。劉女士認為電梯設備的所有人湖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和管理人湖北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均有過錯,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費用20余萬元。近日,湖北省孝昌縣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擔責。
2015年12月24日上午,劉女士和家人楊某到親戚家串門,親戚家住十一樓。“當我來到電梯口時,沒有看到任何警示標志,電梯門處于開啟狀態,我按上行鍵后走進電梯,結果不幸墜入電梯井。”經隨行家人營救,她才得以脫險,但身體受到嚴重損傷。事后,劉女士才得知電梯當時正在維修,事發時處于停運狀態。“我認為房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作為電梯設備的所有人、管理人,在案發時沒有放置任何警示裝置和設置提醒,才導致我受傷,應對我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劉女士訴至法院時稱。
對此,房地產公司辯稱,公司并非涉案電梯的管理者和維護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則辯稱,劉女士要求賠償的數額過高,而且公司前期已墊付醫療費3萬元左右,具體賠償數額應當以醫療費票據為準。此外,物業公司認為,劉女士受傷其自身也存在過錯,當時電梯正在維修,屬于停止運行狀態,正在抽電梯井里面的水,設立了警示標志,但原告還是直接走了進去。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情況與原告陳述一致,被告物業公司并未設立警示裝置或對乘梯人員予以提醒。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因過錯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減輕致害人的責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管理者,負有保障物業安全的義務,這種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保證小區公共設施符合安全使用標準,不存在致人損害的危險瑕疵。本案中,居民小區的電梯屬于被告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范圍,因其維護電梯時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致原告墜入電梯井受傷,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疏忽大意,沒有注意到電梯正在維修、電梯門敞開,徑直走進電梯井,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其余責任由原告自己承擔。被告房地產公司不是涉案電梯的管理者、維護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指出,劉女士各項損失合計23萬余元,判決物業公司承擔近14萬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駁回劉女士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