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80件環境污染案中 公共設備噪音擾民居首 和解比例高———
近日,海淀法院民一庭對2001年至2010年受理的環境污染類案件進行調研。10年來,海淀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80件,其中已審結79件。案件數量雖不多,但反映出海淀轄區內環境方面的一些問題。
特點一
噪音污染排第一
噪音污染與有毒有害氣體超標兩類污染引發糾紛比重高。其中,噪音污染案件占到此類案件的80%以上,凸顯了噪音污染的環境公害性。噪音糾紛主要發生于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且多因電梯間、空調機冷卻塔運行時聲音超標引發。
有毒有害氣體超標則主要是因房屋裝修及家具中板材、涂料等不達標引發,其中部分當事人的家具是從大型知名家具賣場購買的。
特點二
案件審理難度大
案件審理難度較大,審理周期較長。環境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即發性,采取現場勘驗等方式往往不能有效在侵權行為發生時獲得證據。
審理過程中,因為鑒定等均需支付較大成本和時間,審理周期一般較長,除非當事人撤訴、調解,否則很難在6個月內審結。且由于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具有不特定人數的特點,易形成群體性訴訟,同時由于個案的特殊性,對法官糾紛化解工作的方式方法與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特點三
雙方和解比例高
案件調撤率遠高于同期民事案件整體水平。
海淀法院近10年來民事案件整體調撤率為55.9%,而環境污染類案件高達65.8%。雖以調解結案的只有1件,但在51件撤訴案件中,絕大多數是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后原告方撤訴的,并且部分判決案件也是在法院調解后一方要求以判決形式結案的。
特點四
行政調處作用大
實際生活中,環境污染糾紛頻頻出現,但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的比例很小,很多糾紛均通過自行協商、行政調處等方式解決了。
當事人往往是在不服行政調處的情況下才訴至法院。此外,由于環境損害具有潛伏性、長期性、間接性等特點,當事人在自行調解或行政調處達成協議后,因損害后果出現新情況新變化而主張調解協議顯失公平訴至法院的情況時有發生。
●法官建議
海淀法院民一庭認為,在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將會進一步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等社會專業力量參與訴訟調解;另一方面對于可能引發群體訴訟的案件,注重通過一起案件的解決促成潛在的一批案件的解決。
二是加強與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溝通合作,發揮訴調對接的作用。
三是規范鑒定檢測工作。目前鑒定、檢測工作面臨周期長,操作不規范、多頭重復鑒定等問題,法院需嚴格把握重復鑒定的條件,并就鑒定中存在的問題與鑒定部門及時進行交流和反饋。
對于即時侵權的問題,法院的勘驗可考慮利民的方式選擇在侵權行為最可能發生的時間進行,或者對當事人的取證工作進行必要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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