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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從1998年開始歸集公共維修基金(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僅市區歸集的公共維修基金就達2.7億元,一直未被提取。目前,部分住宅進入了大修、中修階段,卻無法動用這筆房屋的“養老金”,今年6月份起,本報連續報道此事,引起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如今,這筆資金如何使用有了明確說法。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出臺了《泉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本報記者 王朝暉
業主交存的屬于業主所有
這一規定針對的對象是泉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拆遷安置中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危改回遷房、單位集資建房,可參照商品住宅的標準執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和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傳達室、內天井、與房屋主體相連的地下結構、樓底架空層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為整幢建筑服務的部位等。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交存標準: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5%至8%
這一規定實施前,已歸集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及需要歸集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當時的交存辦法。規定實施后,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安置房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辦法歸集。
首期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的交存標準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5%至8%。住宅項目內的公共配套房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繳交。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在正式簽收領取鑰匙前,足額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憑購房人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交付房屋。未交清首期應歸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暫緩辦理該項目產權初始登記手續。業主未繳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安置房的業主應當在正式簽收領取鑰匙前,按購房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未繳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
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交存。業主首期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數額交存。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時間為售房單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憑購房人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憑證交付房屋。
尚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補建由業主大會決定。
來源:泉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