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電梯安全管理,規范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保(以下統稱“施工”)單位的行為,落實電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電梯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試行)》、《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在我省從事電梯施工的單位。
第三條 對電梯施工單位實行分級監督管理,根據電梯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管理等級(以下簡稱“等級”)評定結果,采取不同的監督管理措施。
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工作。電梯施工單位的等級由高至低依次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丁級四種。等級評定周期為一年,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二章 評定規則
第五條 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以證后監督抽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為依據,采取量化扣分制。
第六條 初始分為100分。一次違章扣分的分值,視違章程度而定,分為40分、20分、15分、10分、5分、2分六種。
第七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40分:
(一)因施工質量或管理原因,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的;
(二)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安裝維修)的人員數量不滿足《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中的相應要求的;
(三)未能提供受聘人員社保憑證(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明和勞動合同)的;
(四)受控維保項目和要求低于《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中的相關要求的;
第八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施工前未辦理書面告知手續的;
(二)未能按照《條例》要求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維保的;
(三)安裝、改造過程中,現場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安裝維修)的人員少于2人的,或維修和維保過程中,現場持證人員少于1人的;
(四)單位地址、名稱發生變更未申請換發新證的;
(五)施工過程中未落實涉及公共安全的防護措施的;
第九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下次定期檢驗日期前未對所維保電梯進行年度自行檢查并提供年度自行檢查報告的;
(二)未建立每部電梯維保記錄的;
(三)因維保單位原因,導致電梯定期檢驗無法按時進行的;
(四)無安全檢查記錄、安裝過程記錄、維保記錄等工作記錄的;
(五)未制定施工方案的;
(六)對監察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逾期未改正的;
(七)對檢驗機構檢驗中提出的書面整改意見,逾期未整改的;
第十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電梯無法正常運行或故障困人,被投訴或媒體曝光后,經查屬施工質量問題的;
(二)所維保的電梯超期未檢驗時,未向當地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的;
(三)接到故障通知后維修人員未能及時(設區的市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抵達實施故障排除和現場救援的;
(四)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五)施工告知內容與實際不符的;
(六)施工過程中未落實涉及個人安全的防護措施的;
(七)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發生變更未辦理備案的;
第十一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電梯故障無法及時修復時,未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并配合使用單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的;
(二)轎廂內未張貼維保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標志的;
(三)未按《質量手冊》的要求進行設備檔案管理的;
(四)未按《質量手冊》的要求填寫工作記錄的;
(五)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第十二條 電梯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轎廂內張貼的維保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標志不準確的;
(二)電梯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未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時,維保單位未書面督促使用單位申請定期檢驗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未張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時,維保單位未書面督促電梯使用單位改正或電梯使用單位自收到維保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未改正時,未立即向當地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的;
第十三條 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以評定周期內初始分減去累計扣分后的得分為依據,90分以上的,為甲級; 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乙級;65分以上75分以下的,為丙級;65分以下的,為丁級。一旦扣分達40分,則該單位在本評定周期內的等級確定為丁級。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至少每半年對在本轄區內施工的施工單位進行一次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對檢查內容及違章扣分情況應記錄在案,并及時向負責該施工單位等級評定的機構反饋。
第十五條 評定周期到期前或違章扣分已達到40分的,由評定機構向被評定單位開具《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備忘錄》,一式兩份,由被評定單位負責人和評定機構經辦人員簽字確認,一份由評定機構歸檔,另一份送被評定單位。
第十六條 電梯施工單位如果對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定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實施等級評定的機構提出書面申訴。被評定單位對申訴后新作出的等級評定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書面向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裁定。
第十七條 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于每季度將評定等級為丁級的電梯施工單位、每年7月20日前將本轄區內電梯施工單位的等級評定情況書面報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八條 省質監局定期對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情況予以公布,視情向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章 監督措施
第十九條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周期的評定等級為甲級且在有效期內的其余周期未被評定為丙級或丁級的電梯施工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簡易評審程序進行《許可證》的換證評審。
第二十條 評定等級為乙級的電梯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備忘錄》中提出的問題自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第二十一條 評定等級為丙級的電梯施工單位,由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責令其在兩個月內整改。整改完畢后向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暫停受理該電梯施工單位的相關業務,待確認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復相關業務的受理。
第二十二條 評定等級為丁級的電梯施工單位,由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責令其在兩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電梯施工單位的相關業務。整改完畢后向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交整改情況報告,設區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設區市質監局報《許可證》發證機關,符合注銷條件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在評定工作、證后監督抽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中發現電梯施工單位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本轄區內電梯施工單位”是指注冊地在該轄區的電梯施工單位和外省電梯施工單位在該轄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行為”均指經查實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考評表
2、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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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考評表.doc
電梯施工單位等級評定備忘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