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分別對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違反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規定及要求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罰則,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違反電梯維護保養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應根據具體違法情節,確定責任主體,依法實施處罰。
管理辦法將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和B類,A類和B類安全監察員均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及執法工作。
本案中,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的簽字問題不涉及專業技術分析或判斷,原北京市昌平質監局行政執法人員胡某、李某均持有B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故兩人就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的簽字問題具有執法檢查的資格,阿爾法公司關于昌平質監局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主張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查明:甲公司系電梯(以下簡稱涉案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永乙公司系涉案電梯的使用單位。
2017年11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昌平質監局)對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涉案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以下簡稱維保記錄)自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未見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字確認。
同日,昌平質監局以甲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第二款 之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為由,予以立案調查。
2017年12月15日,昌平質監局工作人員對甲公司的經理調查詢問并制作調查筆錄。
根據調查筆錄記載,甲公司承認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填寫的涉案電梯維保記錄沒有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員簽字確認,承認系因做完電梯維護保養的時間太晚,沒找到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員,故未簽字,且至執法人員檢查時仍未填寫。
同時,使用單位在昌平質監局的調查程序中亦主張甲公司并未找其簽字確認。
2017年12月15日,昌平質監局對該案調查終結。
2018年1月4日,昌平質監局對該案召開案件審理會議。
2018年1月4日,昌平質監局向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種類及幅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同日,昌平質監局聽取了甲公司的陳述申辯并制作了《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后甲公司分別于2018年1月5日、1月15日又向昌平質監局提交了書面申辯材料。
2018年1月22日,昌平質監局對甲公司提出的申辯事實和理由進行復核,認為無須重新審理。
2018年1月23日,昌平質監局作出京(昌)質監罰字〔2018〕2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2號《處罰決定》),決定對甲公司處以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并于同日向甲公司郵寄送達。
甲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收到上述處罰決定后,在法定期限內繳納了罰款。
甲公司不服2號《處罰決定》,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昌平質監局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2號《處罰決定》。
另查明,在調查過程中,昌平質監局工作人員曾于2018年1月4日通過手機短信形式向甲公司經理發送了擬給予行政處罰二萬元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照片,對此,昌平質監局稱發送短信照片系工作人員基于甲公司的咨詢向其告知擬處罰結果,并非送達行為,且照片中的告知書并非最終生效的文書,該局系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正式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甲公司亦認可其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昌平質監局郵寄送達的擬給予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的《行政處罰告知書》的事實。
再查明,昌平質監局工作人員胡某、李某持有B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2018年11月9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
該判決認為: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昌平質監局作為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有對昌平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定職權。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涉案電梯維保記錄沒有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的責任歸屬;二是昌平質監局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一、關于涉案電梯維保記錄沒有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的責任歸屬問題
甲公司主張,涉案電梯維保記錄未簽字系因為使用單位拒絕簽字確認,且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涉案電梯維保記錄沒有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的責任主體為使用單位,昌平質監局對甲公司作出處罰,處罰對象及適用法律錯誤。
昌平質監局認為,簽字確認義務是雙方義務,本案系對甲公司未履行己方義務的行為予以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對于屬于特種設備類電梯的維護保養問題,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技術規范對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的職責均作出了相關規定。
其中,對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職責,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包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北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的職責。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2017)2.5規定,使用單位應當逐臺建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維修保養記錄等內容。
《北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DB11/T418-2007)4.3.2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對每臺電梯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并保證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
4.4.6規定,電梯使用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單位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對于維護保養單位的職責,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維保單位應當建立每臺電梯的維保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七條規定,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應當進行記錄。
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同時,特種設備安全法亦分別對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違反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規定及要求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罰則: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因此,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違反電梯維護保養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應根據具體違法情節,確定責任主體,依法實施處罰。
本案中,昌平質監局執法人員于2017年11月23日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甲公司負責維護保養的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自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未見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字確認。
對于該問題,甲公司在昌平質監局的調查程序中承認系因做完電梯維護保養的時間太晚,沒找到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員,故未簽字,且至執法人員檢查時仍未填寫;使用單位亦主張甲公司并未找其簽字確認。
昌平質監局經調查取證,認定系甲公司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致涉案電梯維保記錄自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無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字確認,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處罰并無不當。
甲公司主張涉案電梯維保記錄未簽字系因為使用單位拒絕簽字確認,但在昌平質監局的行政調查程序中,甲公司就該主張并未提交任何證據,在本案行政訴訟程序中,甲公司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故甲公司的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昌平質監局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的問題
甲公司主張,昌平質監局執法人員不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管理辦法》(國質檢特[2008]3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A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不具備專業技術類執法資格。
昌平質監局認為,本案系對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無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員的簽字一事進行調查并實施處罰,并不涉及專業技術分析問題,其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法院認為,對持有不同類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的安全監察員的具體職責,特種設備安全法等上位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對此,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專業技術類)和B類(管理類)。
”第六條規定:“安全監察員職責:(一)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督促有關單位貫徹執行;(二)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單位、使用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相關人員實施安全監察工作,按照文件(國質檢法[2004]40號)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工作;(三)參與制定或者審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參加特種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科技鑒定、評審工作;(四)參加特種設備事故調查,提出建議和意見;(五)履行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A類安全監察員從事包括行政程序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否符合行政許可資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術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等等);B類安全監察員從事行政程序類監察執法。
《關于進一步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考核問題的通知》(質檢特函[2010]90號,以下簡稱90號通知)就安全監察員的分類進一步明確:管理辦法將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和B類,A類和B類安全監察員均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及執法工作。
A類安全監察員還可以從事技術性較強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制修訂和特種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科技鑒定、評審以及特種設備事故的技術分析等工作。
本案中,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是否有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的問題,顯然并不涉及專業技術分析或判斷,不屬于專業技術類執法事項的范疇。
昌平質監局行政執法人員胡某、李某均持有B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故兩人有權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并對檢查發現的上述問題立案調查。
甲公司關于昌平質監局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昌平質監局在對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前,履行了立案、調查、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等程序,程序亦無不當。
甲公司關于昌平質監局分別通過短信和郵寄方式向其送達了兩份內容不一致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其行為不合法的主張,法院認為,昌平質監局工作人員發送短信照片的行為,確實存在工作不規范之處,法院應予指正,但發送短信照片并非《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規定的法定送達方式,不能產生送達效力,該行為也并非是對甲公司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違法行為,故對于甲公司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的規定,判決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甲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本院,其上訴理由略為:1.一審法院審查未簽字原因事實不清,認定責任承擔主體資格錯誤。
維保記錄單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簽字的主體責任依法應在案外人電梯使用單位,而不是上訴人。
一審判決該責任主體由上訴人承擔,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
涉案電梯維保記錄沒有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字系使用單位故意刁難拒絕簽署。
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電梯維保記錄具有專業技術性,屬于專業技術類執法事項的范疇,按照《特種設備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其進行執法監督應持有A類安全監察員證。
但被上訴人單位的檢查人員持B類安全監察員證,上訴人認為其沒有執法資格。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昌平質監局同意一審判決并請求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維保單位應當建立每臺電梯的維保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該規則第七條規定,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保,應當進行記錄。
維保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本案中,甲公司負責維護保養的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自2017年10月2日至11月23日未見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簽字確認。
昌平質監局經調查取證,認定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并對甲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該處罰并無不當。
甲公司主張維保記錄未簽字系因為使用單位拒絕簽字確認,但其在行政程序及一審訴訟程序中均未能證明其主張。
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專業技術類)和B類(管理類)。
該辦法第六條規定,A類安全監察員從事包括行政程序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否符合行政許可資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術類監察執法(特種設備以及生產使用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工作、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等等);B類安全監察員從事行政程序類監察執法。
90號通知亦明確,管理辦法將安全監察員分為A類和B類,A類和B類安全監察員均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及執法工作。
本案中,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的簽字問題不涉及專業技術分析或判斷,昌平質監局行政執法人員胡某、李某均持有B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及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故兩人就涉案電梯的維保記錄的簽字問題具有執法檢查的資格,甲公司關于昌平質監局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甲公司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