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合肥富日機電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淮市監處字〔2020〕05 號)。全文如下:
當事人:合肥富日機電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負責人:嚴冬雪
聯系電話:**********
2019年11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負責維保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區和“萬茂中心公寓樓”在用電梯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金地中央美域”小區的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最后填寫時間為2019年10月16日、“萬茂中心公寓樓” 的電梯維護保養記錄最后填寫時間為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后,給當事人送達了淮市監高特令(2019)第8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2019年11月7日,本局對當事人涉嫌未按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保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負責深圳市深華物業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使用的“金地中央美域”小區63臺和“萬茂中心公寓樓” 8臺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的維護保養。電梯維保合同有效期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2019年11月5 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 “萬茂中心公寓樓” 8臺電梯維護保養的最后日期為2019年9月17日,“金地中央美域”小區63臺電梯維護保養的最后日期為2019年10月15日。案發后,當事人于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1日,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金地中央美域”小區和“萬茂中心公寓樓” 共71臺電梯重新進行了半月維護保養。
當事人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金地中央美域”小區和“萬茂中心公寓樓”共71臺電梯進行半月維護保養期間沒有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有:
證據一、2019年11月5日對電梯使用單位做的“現場檢查筆錄”和2019年11月7日對當事人做的“現場檢查筆錄”各一份,證明案件來源。
證據二、2019年11月8日給當事人下達的淮市監高特令(2019)第8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一份,證明本局已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三、2019年11月9日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 2019年11月15日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劉*的詢問筆錄一份, 2019年11月7日當事人提供的 “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復印件97頁,證明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事實。
證據四、2019年7月10日,當事人與深圳市深華物業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簽訂的《安徽省電梯維保合同》一份,證明當事人是“金地中央美域”小區和“萬茂中心公寓樓”71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事實。
證據五、2019年12月1日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2019年12月1日當事人提供的 “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復印件71頁,2019年12月3日從當事人處提取的 “維保人員工資表”二份,證明當事人對“金地中央美域”小區和“萬茂中心公寓樓”電梯重新進行維保且沒有違法所得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七、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簽字的有效性;
以上證據經過了出證人的確認。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經審理后,本局于2019年12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規定。已構成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維護保養電梯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 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到本局開具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依法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