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關于《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8】8號),進一步做好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試點工作,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制定了《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sfgb@csei.org.cn,郵件主題請注明“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馬甸東路9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郵編:100088),請在信封上注明“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7月15日。
附件: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9年7月1日
附件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首次申請電梯定期檢驗的機構的核準。
第二條 按本辦法獲得核準的電梯定期檢驗機構,可以從事電梯檢測工作,經采信后可以開展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第三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的受理、審批和發證,核準項目名稱:電梯定期檢驗;核準項目代碼:T2。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有效期4年。
第四條 核準程序按《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規定執行。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設有分公司的,分公司不能單獨提出核準申請,應當由母公司統一提出核準申請。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對分公司的條件進行評審。《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上應當注明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設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單獨提出核準申請,也可以作為母公司的分支機構由母公司統一提出核準申請;由母公司統一提出核準申請的,子公司不得再單獨申請核準。
第五條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固定資產總值(原值)不少于200萬元,其中檢驗檢測儀器設備原值不少于50萬元。
(三)具有建筑面積不少于300㎡的固定辦公場所,其中包括滿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檔案室和專用儀器設備室。
(四)技術負責人,熟悉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電梯檢驗師資格不少于8年;質量負責人,熟悉質量管理工作,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電梯檢驗師資格不少于4年;檢驗責任師,熟悉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業務,有崗位需要的業務水平和組織能力,具有電梯檢驗師資格不少于4年。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不能兼任檢驗責任師。
(五)建立檢驗管理系統,具備檢驗檢測人員管理、檢驗檢測記錄管理、出具檢驗報告等功能,能夠實現將檢驗檢測數據上傳至負責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六)持有電梯檢驗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電梯檢驗師不少于10名。
(七)配備必要的檢驗檢測設備,鋼絲繩探傷儀、電梯振動及起制動加減速度測試儀器、便攜式限速器測試儀各2臺,數字萬用表、鉗型電流表、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儀、轉速表、導軌垂直度測量儀、聲級計、照度計、測溫計、便攜式測距儀各15臺。
(八)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建立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九)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
本條所要求的條件,其中(三)、(六)、(七)款不包括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相應配備。
第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任意一個地市級行政轄區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時,應當書面告知負責受檢設備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七條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前,應當實現同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檢驗檢測結束后及時上傳檢驗檢測數據。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應當接受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已告知的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提供檢驗檢測數據傳輸通道。
第八條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在注冊地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電梯定期檢驗檢測的,應當設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或由母公司統一提出核準申請的子公司,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一)固定辦公場所、持有電梯檢驗資格的人員、檢驗檢測設備的配備應當分別滿足第四條第(三)、(六)、(七)款的規定。
(二)能夠正常使用總公司的檢驗管理系統;與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有效對接,具備及時上傳檢驗檢測數據的條件和能力。
子公司單獨提出核準申請的,應滿足第五條的要求。
第九條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住所搬離原核準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核準機關辦理《核準證》注銷手續,并且向新住所所在地的核準機關提出核準申請。
電梯定期檢驗機構的分公司發生變更時,應當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電梯檢驗檢測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