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下發關于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將《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條例》共50條,包括電梯選型配置、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安全評估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條例》在整體體例結構上沒有采取大而全的布局,而是按照相應的立法邏輯,不分章節直接設置條文,力求《條例》規定簡潔、明了、實用。
通覽《條例》,小編認為確實干貨滿滿,亮點多多。比如:第七條規定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電梯應當提供不少于5年的質量保修服務;第十四條規定電梯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每五年進行一次載荷試驗;第十五條規定電梯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至少每十年由制造單位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第十六條規定電梯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十五年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等等。
以下是《條例》征求意見稿原文:
深圳經濟特區電梯安全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了全面落實電梯使用管理安全責任,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服務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特區內的電梯選型配置、生產(含電梯的制造、安裝、修理、改造)、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活動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電梯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政府監管責任】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大安全投入,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推進科學管理方法,提高電梯安全水平。
第四條【相關監管部門職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住建、規劃、交通、經信、教育、環保、公安、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要求,依法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安全教育】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設立“電梯安全宣傳日”,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幼兒園、學校的公共安全教育課程內容,教育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電梯相關企業、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第六條【生產單位責任】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七條【制造單位質量保修服務】電梯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電梯,應當提供不少于5年的質量保修服務。質量保修期自電梯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算。
第八條【使用單位一般要求】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其使用的電梯安全負責,保證電梯處于安全、適宜運行的狀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電梯使用管理;
(二)在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并確保重新投入使用的電梯在30日內不出現重復性故障或異常情況;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應急救援標志;
(四)按規定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沒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應當核實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作業人員相關資質;
(五)對電梯維護保養現場實施監督管理,簽字確認電梯維護保養記錄;
(六)對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評估機構、維護保養單位、制造單位提出及自行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處理;
(七)如實記錄電梯事故隱患處理情況并保存相關記錄不少于4年。
第九條【選型配置要求】學校、醫院、車站、口岸、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簡稱公眾聚集場所)以及道路交通設施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在中央控制室設置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緊急停止裝置。
車站、地鐵、客運碼頭、機場、口岸等公共交通場所使用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符合公共交通型產品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公共建筑電梯產品性能要求】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高于國家標準要求的電梯產品性能配置標準。
公眾聚集場所和政府投資的建筑所安裝使用的電梯,其產品性能應當符合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電梯產品性能標準。
鼓勵在本市其他場所安裝使用符合前款電梯產品性能標準的電梯。
第十一條【配備自動平層裝置】新安裝在單回路供電場所使用的曳引驅動電梯(以下簡稱單回路曳引電梯),應當配備保證停電時電梯可以自動平層并自動開門的裝置(以下簡稱自動平層裝置)。
鼓勵、支持電梯使用單位為在用的單回路曳引電梯配備自動平層裝置。
第十二條【安裝監測系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
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鼓勵其他場所使用的電梯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
電梯安全運行監測系統標準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應急救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接收故障報告;
(二)收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三)發生電梯困人故障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故障原因和處理情況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載荷試驗要求】電梯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自首次辦理電梯使用登記之日起每五年進行一次載荷試驗。
電梯載荷試驗由使用單位組織實施;使用單位未取得電梯相關許可的,應當委托取得電梯相關許可的單位進行。
負責實施載荷試驗的單位應當制定并實施不低于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載荷試驗方案,落實載荷試驗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客觀、公正、及時地向使用單位出具報告,并對試驗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全面安全檢查要求】電梯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應當至少每十年由制造單位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本條例規定的時限內委托電梯制造單位進行全面安全檢查。電梯制造單位已經不存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電梯制造單位或其他受委托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產品技術要求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并向使用單位出具客觀、公正的檢查報告。
電梯制造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實施的全面安全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電梯安全評估要求】自首次辦理使用登記之日起滿十五年或其他依法需要安全評估的電梯,其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下列專業服務機構之一實施安全評估:
(一)電梯的制造單位;
(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實施安全評估的其他組織。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對其安全評估結論負責。
安全評估結論可以作為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安全評估機構要求】安全評估機構實施安全評估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滿足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安全評估相關標準的要求;
(二)將設備注冊代碼、評估時間、評估地點事先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三)對安全評估過程進行全程視頻記錄并至少保存五年;
(四)在安全評估工作完成之日以數據電文形式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電梯安全評估報告;
(五)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評估結論的監督抽查。
第十八條【隱患的發現】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評估機構在實施全面安全檢查、日常維護檢查、檢驗檢測或者安全評估等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在用電梯性能持續優化】新制定、修訂的安全技術規范適用于在用電梯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實施更新、改造、修理。
鼓勵電梯所有權人和電梯使用單位加大安全投入,參照新制定、修訂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持續優化在用電梯安全性能。
市、區政府可以為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電梯保險服務】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管理、維護、大修、改造及更新等保險產品服務。
第二十一條【公告注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電梯所有權人和使用單位未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電梯,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進行公告注銷:
(一)有證據表明電梯已經滅失的;
(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可以公告注銷的情形。
對前款規定可以進行公告注銷的電梯,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使用登記信息以及注銷原因向社會公告。公告期內,電梯所有權人或電梯使用單位提出異議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公告;電梯所有權人和電梯使用單位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予以注銷。
已經注銷的電梯,不得再次投入使用,但依法重新進行使用登記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發生危及電梯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電梯進行緊急維修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下達行政處理決定的;
(二)電梯質量保修期屆滿后,對電梯實施更新、改造、大修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維保單位一般安全職責】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電梯維護保養;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號碼并確保24小時有效應答;
(三)落實維護保養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維護保養工作完成當日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維保標志;
(五)自維護保養工作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以數據電文形式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記錄至少保存4年;
(六)及時排除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故障,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單位,并書面告知使用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故障電梯。
第二十四條【維保禁止危險行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維保人員在從事電梯維護保養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短接安全回路的電梯投入運行;
(二)改變電梯轎廂、對重兩側重量,致使電梯平衡系數無法滿足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三)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專業服務機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下列工作:
(一)排查電梯事故隱患;
(二)對電梯安全風險進行監測;
(三)設立全市統一的電梯公共救援電話和電梯安全運行監測平臺,受理電梯困人求救。
第二十六條【隱患處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嚴重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對報告予以核實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且可能發生人身傷害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立即采取封停措施。
第二十七條【隱患識別確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電梯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進行識別和確認的,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受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出具檢驗、檢測結論或確認意見。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論或者確認意見可以作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八條【大數據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信息化系統,采集、統計、分析電梯困人故障等有關數據,建立電梯產品質量全生命周期追溯和電梯安全評價體系,開展電梯全生命周期大數據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實施分類監管。
從事電梯相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數據歸集規則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電梯安全相關數據,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公開電梯安全數據。
鼓勵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對電梯數據進行采集、分析、挖掘、研究,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
對電梯數據的應用應當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守商業秘密,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十九條【對制造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1】制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五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第三十條【對制造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2】制造單位或其他受委托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一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情節嚴重的,暫停辦理其設備告知業務二年。
第三十一條【對未盡報告義務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制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未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1】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相關電梯,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一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第三十三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2】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三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3】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一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第三十五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4】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并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三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三十六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5】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電梯,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6】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電梯,并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三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三十八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7】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電梯,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8】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9】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三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四十一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10】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違法設備的數量每臺處以一萬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第四十二條【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11】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電梯,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安全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1】安全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罰款,暫停該機構主要負責人參與評估活動兩年;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罰款,禁止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參與評估活動。
第四十四條【對安全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2】安全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對維保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1】維保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罰款,并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其相應許可。
第四十六條【對維保單位或其維保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2】維保單位或其維保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十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五十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十萬元罰款,并提請許可實施部門依法吊銷其相應許可。
第四十七條【對載荷試驗測試實施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載荷試驗實施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罰款,暫停該單位從事載荷試驗活動兩年。
第四十八條【行政責任】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電梯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