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得以未交“物業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物業應為電梯投保安全責任險,未投保最高罰五萬”、“電梯維保單位要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緊急情況市區半小時內救援”……日前,記者從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黑龍江省首部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其中,《條例》在電梯設置安裝、運行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細致和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可有效預防和減少電梯故障和事故的發生,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哈爾濱市經濟社會的發展,電梯數量迅猛增加,每天乘坐電梯的人數約400萬人次,電梯成為運載人數最多的公用立體交通工具之一,電梯安全也日益成為重要的民生問題。據統計,截至2017年12月底哈爾濱市共有在用電梯3.7萬臺,其中,居民住宅電梯兩萬臺,使用年限超過十年的電梯4000臺,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老舊電梯達1000臺,而且全市電梯平均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長。
雖然哈爾濱市電梯運行總體態勢平穩,但隨著電梯使用量的快速增長以及大批電梯進入老舊期,電梯安全管理面臨較大壓力,現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都是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關于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原則,針對電梯管理的具體措施還需要地方立法進行細化和補充。
為規范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進一步完善電梯安全監管體系,哈爾濱市在總結現在有監管經驗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了黑龍江省首部規范電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哈爾濱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明確電梯管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管理義務
據悉,《條例》共分八章六十條,其中,明晰了電梯使用單位,以往電梯在實際使用中經常面臨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相分離的情況,導致電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確、責任主體不清晰,給電梯安全管理帶來難度,尤其是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電梯,矛盾更突出。
《條例》明確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的主體。同時,還明確規定了電梯使用安全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如規定了建設單位設置電梯時,其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和標準;制造單位應當為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維護保養單位在維護保養中要嚴格執行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物業不得以未交“物業費”為由 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目前,部分物業公司為了強制業主交納物業費,將電梯費與物業費合并收取,并且以業主未交納物業費為由,利用梯控系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嚴重侵害業主權利。為此《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為由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違反此規定的物業公司,由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保單位 24小時值班 30分鐘內到達救援
《條例》中對應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進行明確規定,構建了以電梯使用單位為主體、以維護保養單位為主力、以消防為補充的“三級”故障應急救援體系。
電梯發生故障后,使用單位為第一救援責任人,并應當在接到報警后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并趕赴現場,及時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組織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維保單位為救援的實施責任人,應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
如維保單位未設立救援電話或未保證電話及時接聽的,《條例》規定,相關單位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在接到困人報警或者通知后,維保單位未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的,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應為電梯投保安全責任險 未投保最高罰五萬
據介紹,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國家鼓勵投保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當前對電梯投保安全責任保險已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同,一旦發生電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承保公司的及時理賠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撫傷亡者親屬的情緒,有效化解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減輕政府的壓力和負擔。但是相關上位法沒有強制投保的規定,按照立法權限,在地方立法中也不能規定強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內容。
為了有效依法解決實際問題,《條例》對此提出了進一步要求,哈爾濱市電梯運行維護費中包含綜合保險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投保電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