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居住在高層電梯小區中的居民,他們對電梯的安全擔憂,也是社會的主要焦點之一。昨日,沈陽市政協委員丁武提出實行乘客電梯強制保險的建議。
至2016年底全市電梯5.8萬臺
出現安全事故賠付成難題
2000年前,沈陽市電梯總量不到1萬臺。從2005年開始,年增0.5萬臺,至2016年底,全市電梯總量5.8萬臺。
電梯的使用安全,涉及生產廠家、銷售公司、電梯配件生產單位、安裝單位、維保單位、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公司、檢驗機構、房產局、質監局等諸多環節,特別是住宅電梯,由于選擇權、產權、管理權相互分離,是電梯故障高發區域,而電梯安全事故發生的背后,乘客賠償則成為難點。
丁武表示,出現賠付難題主要有兩方面的問題。首先是事故安全責任主體不清晰。一方面電梯的安裝、保養、維修、改造、更新、使用涉及到開發商、業主、物業、社區、制造單位、維保單位、檢驗機構、乘客等相關利益方,一旦發生電梯事故造成傷亡等問題,無法就涉事方的權利義務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一起電梯事故的發生,責任主體往往是多方面的。
還有就是事故安全責任調查周期較長。事故調查往往耗時較長,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時獲賠,延誤治療現象時有發生。
建議引入救助機制
設電梯安全事故強制險
針對當前電梯安全事故多發、但責任認定和賠償較難的現狀,建議在電梯領域引入救助機制,設立電梯安全事故強制責任險,作為法定保險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此舉有利于減少法律糾紛、簡化處理程序,確保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
丁武建議,由質監局、保監會、發改委、房產局、保險公司等部門聯合牽頭,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與商業性保險公司合力開發該險種。同時明確死亡賠償限額、醫療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等。
在繳費模式上,電梯事故強制責任險可按照一定的比例,由制造商、維保單位、管理者(商場、物業等)共同繳納。繳款比例要充分考慮其責任的大小,建議可以考慮3:3:4的比例進行投保。同時確定被保險人應該為電梯的使用者。
在保障內容上,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夾傷、夾亡、摔倒等傷亡事故,如停電、火災和爆炸事故等,保險公司必須在限額內頂格賠償。對其他事件,經責任劃分后,保險公司可在責任限額內約定賠償。
此外,該險種作為一個新鮮事物,在推廣過程中要予以政策保障。一方面要強制規定,新加裝和已經在使用的電梯必須統一投保;另一方面,為保障投保積極性,保費必須適當,不宜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