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規劃管理規定》將作為規劃國土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重點就加裝電梯工程的規劃報建程序、申報條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規范管理要求。
記者了解到,《管理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在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要求:
放寬加裝電梯工程征集業主意見范圍?!豆芾硪幎ǎǖ诙握髑笠庖姼澹访鞔_,加裝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應當經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占本單元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本單元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明確了可加裝電梯的住宅類型。此次規定明確只有具有合法權屬證明,非單一產權,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四層,不含地下室)單元式住宅方可按本規定加裝電梯;要求在其建設用地紅線內解決加裝電梯。
明確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市規劃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規劃審批工作。區住房建設(含質量監督、安全監督)、消防、特種設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監督、指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明確了主體權利和義務。《管理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明確,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程項目的建設者,承擔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提出了協商救濟機制?!豆芾硪幎ǎǖ诙握髑笠庖姼澹窞榧友b電梯工程業主之間協商和解決爭議事宜提出了相關要求:
第六條規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過擬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業主的協商。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協商中發揮牽頭組織作用。社區工作站、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等應當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協調和指導” 。
第十九條規定“因加裝電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要求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簡化了行政審批手續。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手續,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細化了公示意見處理工作。要求不同意見者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建設者可請求社區工作站、業委會和物業二公司出面協調,或進一步要求舉行聽證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