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鄰居同乘小區電梯,結果電梯運行中突然失控疾速下滑。幸好中途停下,大家安然無事,可是黃大媽卻嚇出毛病。 11月21日,記者獲悉,黃大媽將小區的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應該對電梯失控負責,對自己嚇出的七級傷殘承擔賠償責任。案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認定物業公司承擔5成的責任。
事情要從去年2月說起。事發當日10時許,黃大媽在兒子等家人陪同下乘小區電梯時,電梯突然失控疾速下滑。黃大媽等電梯同乘人員均受到不同程度驚嚇。事后,黃大媽感覺不適,次日到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為腦干梗塞(急性期)。黃大媽經多次治療后仍存有行動不便的后遺癥,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黃大媽將負責小區管理的合肥金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各項損失。一審法院受金某物業的申請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電梯故障與黃大媽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為45%~55%。
但是金某物業辯稱事發當日公司沒有收到電梯故障的投訴,小區也沒有發生任何電梯故障,而且物業公司僅是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非電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的公共設施已進行了日常維護保養,盡到了物業服務的義務,本身不存在過錯。
一審法院查明金某物業在2015年、2016年間分別委托電梯公司對案涉電梯進行了定期維保。但該電梯曾在2015年3月26日的檢驗結論中顯示不合格,后經復檢為合格。
二審中,法院認為黃大媽因電梯急墜而受傷的事實,通過證人證言和鑒定意見相互結合可以證明。黃大媽在居住小區正常乘電梯,其對電梯墜落當然沒有過錯。而小區公共電梯屬于特種設備,金某物業作為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因電梯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對電梯急墜的原因并未進行事故檢測,金某物業若認為其對事故發生無過錯,其向黃大媽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再行向事故的直接責任方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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