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商局官方網站通報一起涉及電梯投訴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電梯時常“犯病”
今年8月,朝陽建平縣消費者協會接到財富領域小區居民投訴,該小區7號樓2單元的電梯經常出現故障,不正常運行,電梯門經常打不開,有時在上升過程中下降至負2層。
8月24日,建平縣消協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2名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召集該樓物業(宏達物業)、維保單位(朝陽市三菱電氣設備銷售安裝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情況了解,最近兩次維保時間為8月9日和8月19日,有維保記錄。
電梯檢驗報告有效期至2018年1月,在檢驗有效期內,有注冊使用證、安全管理員和維保合同。
據維保人員介紹,此臺電梯8月12日出現過“到達指定樓層后不開門、然后向下行駛達到-2樓”的情況,鑒于樓層較高,此問題沒有其他較大隱患,為方便高層住戶所以沒有停用,采取幾次檢查修理,更換部件,確定是電梯主板問題,采購新主板更換后,問題不再出現,電梯正常運行。
監管人員責令物業和維保單位加強維保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責任,要求張貼告示,密切重視觀察,以防出現安全問題。
經過幾日運行,電梯未再出現類似問題,9月4日,消協工作人員與消費者電話溝通后,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消協提醒:
物業公司應設置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消協部門提示消費者,小區電梯產權歸業主共同所有,物業公司受業主委托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代替業主對電梯進行管理。物業公司通過招標等方式與電梯維保公司簽訂合同,共同對電梯安全運行提供安全保障服務。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物業公司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電梯安全運行進行日常管理,并對維保工作進行監督。電梯維保公司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根據相關規定,物業公司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小區業主發現物業公司未履行應盡義務時,可以要求房產主管部門受理住宅區物業服務方面投訴,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質監部門對物業公司和維保公司的管理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監督,受理電梯檢驗、維護保養和事故等方面的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