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應報廢未告知業主,物業和維護保養單位最高各罰30萬
隨著高層住宅的普及,電梯的運行安全問題日益突出。
二審稿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宣傳、張貼電梯使用常識,引導業主、物業使用人合理使用。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電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時維修。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公示并報告業主,積極協調依法履行報廢業務。
違反規定,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采取必要應急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由相關部門責令立即整改,并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電梯達到報廢條件,物業服務企業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及時公示并報告業主,未積極協調依法履行報廢業務的,由相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關鍵詞專項維修資金
電梯、消防設施損壞等六種緊急情況,物業應先墊付維修費用
關少鋒說,長期以來,我省巨額專項維修資金基本處于沉淀狀態,廣大業主申請難、使用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對此,現實狀況迫切希望簡化程序,方便業主使用。
法制委員會建議,規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棟)為單位進行表決,也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即根據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的規定,持不同意見的業主占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規定在電梯、消防等共同設施設備故障損壞、無法正常使用,屋面、外墻滲漏等六種緊急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并先行墊付維修費用。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核準并撥付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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