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的小衡(化名)平時跟著媽媽在安徽老家讀幼兒園,爸爸則在常熟服裝城做生意。2014年暑假,小衡放假后到常熟生活。8月6日,小衡跟著爸爸媽媽來到了服裝城。下午2點左右,小衡爸爸去拉貨了,媽媽在看店,小衡則和比她大兩歲的表姐在服裝城內玩耍。在上下商場的自動扶梯幾次后,小衡和表姐乘坐自動扶梯到了底樓,從電梯上下來后,小衡發現電梯上有一張紙片,伸手去撿時,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小衡的右手食指被運行中的電梯夾斷了,手指斷落部分掉入了電梯下方的電梯井中。小衡和表姐趕忙回到爸爸的店鋪。旁邊店鋪的經營者見狀馬上打電話報警,警方出警和服裝城工作人員一起打開電梯井蓋,取出了小衡的斷指,小衡也被家人送到了醫院,進行了清創和中節再植術,發生醫藥費14000余元。2014年9月,小衡爸爸以小衡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服裝城對小衡已經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提出小衡還要后續治療和鑒定傷殘等級。原告起訴認為,在事發后自動扶梯的臺階上發現有缺口,小衡是在撿紙條時手指卡在電梯的缺口里而被夾斷。被告服裝城則認為,電梯上的缺口是商戶運貨時不走貨梯走自動扶梯造成,從商場的監控錄像中可以看出小衡撿紙條的位置并不是在電梯缺口的那個位置,小衡受傷主要是因為其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小衡多次上下自動扶梯玩耍造成。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自動扶梯的所有權人對自動扶梯有謹慎管理義務,致傷原告的自動扶梯臺階上,在事發后仍發現多處缺損,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且在原告與另一幼童多次上下自動扶梯的過程中,被告未有相應的人員提醒和制止,故被告未盡到適當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原告在事發時系尚未滿5周歲的幼童,其監護人對其有保護、監管的監護責任,原告父親已在被告的商場經營較長時間,對商場內自動扶梯的危險性應有一定的認識,但事發時仍疏于監管,致使原告脫離成年人看護。綜合雙方的過錯及原因力大小,認定原、被告各承擔50%的責任。據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7萬余元。
案件評析
本案中,原告監護人和公共場所管理方都有明顯過錯。這個案例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告誡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切實盡到監護職責;另一方面也告誡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電梯等設施謹慎管理,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安全防護意識較弱的未成年人群體,需要監護人和社會各界共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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