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愿全賠,物業斷其水電 律師:物業侵權了
住戶家失火,導致樓道里的消防噴淋啟動,水流不僅損壞了樓道,還淹壞了電梯。面對8000余元的損失,物業認為該由住戶買單,雙方沒談妥,物業把住戶的水電都斷了。
事件
物業致函索償
阮先生是西山區潤城二區一套出租房的房東,今年11月28日晚8時許,由于租客出門時忘關取暖器而引發火災。
阮先生稱,火災發生后,他們立即向物業反映并撥打119求助。“當時來了一輛消防車,由于火情并不嚴重,消防隊員進入房間后用滅火器就將火撲滅了。”
11月30日,阮先生接到昆明怡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潤城二區物業服務中心發來的“損失賠償函”。函中稱,火災發生時,住戶門前的消防噴淋因溫度較高爆裂,進行自動滅火,噴淋的水流到了電梯里導致電梯受損。火災導致樓道過道受損,需要2000元維修費,電梯損失費6603元。請業主和租戶協調盡快賠償損失。
強行停水斷電
昨日,阮先生向記者出示了一條物業發來的短信。短信稱,若住戶12月21日中午12時之前不支付6603元的電梯損失費,物業將對其進行停電停水處理。阮先生說,短信是20日晚收到的,次日中午果真停電停水了。當時他報了警,但由于涉及經濟糾紛,民警也沒辦法解決。隨后,阮先生撥打了供電局電話,供電得以恢復。但截至昨日,一直沒來水。
“沒水沖廁所,已經買了10多桶礦泉水來沖。”阮先生說。
爭議
業主:不該全由業主買單
阮先生認為,小區住戶家里發生火災,物業有義務幫忙滅火。當天火災發生后,包含租戶在內的附近住戶都被疏散了,他們并不知道過道里的消防噴淋有沒有爆裂,消防水有沒有流入電梯,“還是因為其他救援不當的原因導致水流損壞電梯”。
阮先生說,自己家發生火災,他們愿意承擔責任,但不可能在整個事件中,物業方都是零責任,所有救火損失都要由業主來買單。“整個火災救援中,一滴消防水都未用,物業這種做法不但沒為業主減少損失,反而增加了業主的損失。”另外,既然雙方存在爭議,可以走正常途徑解決,物業不應強行停電停水來逼迫住戶。
不過,即便滿腹委屈,但阮先生自稱停水多日實在“傷不起”,他們只能妥協,準備到物業去交這筆電梯損失費。而火災導致的過道損失,他們已請人維修好了。
物業:業主同意停水斷電
昨日,小區物業一名王姓主管認為,火災發生時由于住戶報錯房號,導致他們跑了3次才找到事發現場,耽誤了最佳救援時間。火災救援中,打開住戶入戶門后,煙霧不斷往外冒,由于溫度過高導致消防噴淋爆裂,水流導致相隔兩米開外的1號電梯受損。由于需要更換3個電梯配件,他們根據電梯維保部門發來的報價單計算損失。“由于業主家自己管理不當導致火災,導致公共設施損失,應該由住戶自己承擔。”
王姓主管表示,停電停水前,他們給業主發過短信、打過電話,征得了業主同意。
律師說法
物業停水斷電是侵權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孫文杰律師認為,小區電梯設備通常屬于公共設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原則上公共設施損壞可使用公共維修基金來維修。但若有證據證明損壞系個人原因造成,應由損壞責任人負責修繕并承擔損失。
針對該事件,建議各方通過協商解決。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但過程漫長,同時敗訴方還需承擔案件訴訟費、執行費等額外費用,增加了維權成本。
孫文杰認為,物業公司直接對住戶采取停水斷電的做法已構成侵權。水電的提供與使用是業主與供應商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業主與物業之間是物業服務的法律關系,只有水務和電力部門在特定情形下才有權對住戶停水斷電。物業擅自停水斷電造成住戶損失的,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