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8日訊 《哈爾濱市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加強了安全生產重點行業領域的監管。對我市涉及安全生產的重點行業領域進行了梳理,將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電力、特種設備、消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等11個行業領域納入《規定》監管范圍。
按照《安全生產法》,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賦予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規定》對處罰進行了細化: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煤礦、非煤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而未取得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停止生產或者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于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的,最高可處企業200萬元罰款。
針對近年來電梯運行過程中傷人、亡人事件逐年上升的趨勢,規定了特種設備出現事故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用。其中,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粘貼電梯檢驗合格標志。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未及時粘貼電梯檢驗合格標志的,由質監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電梯使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對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舉報。查證屬實的將給予舉報人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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