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準名稱:上海市設備監理機構能力評價準則
二、提出單位: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三、起草單位: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行業協會、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招投標中心
四、立項理由:
本市設備監理事業經過20余年的發展已形成一定的市場規模,截至目前,上海市共有工程設備監理機構86家,共有國家注冊設備監理師1211名,共有經上海市人事局考試、發證的上海市注冊工程設備監理師2093名,從業人員隊伍總數近2萬人;2011年,監理服務項目的設備投資總額近1400億元,涉及電力、石化、冶金、環保、軌道交通、船舶等多個行業。
2012年3月1日,《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市府令[2011]76號)正式頒布實施,其對設備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行政監管、人員管理、部門職責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實現對設備監理機構以及設備監理招投標工作的科學管理,進一步規范本市設備監理活動,提升設備監理機構服務質量和社會競爭能力,使設備監理事業邁入科學、規范發展的軌道,特申請制定滿足本市設備監理事業發展需要的設備監理機構能力評價準則地方標準。
五、主要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監理機構能力的評價要求,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1.范圍
規定了設備監理機構能力評價的要求和方法
2.規范性引用文件
列舉了標準所引用的文件
3.術語和定義
解釋了“設備監理”、“質量提供能力”、“質量保障能力”等術語
4.總則
闡述了設備監理機構的劃分等級和劃分依據等
5.評價要求
規定了設備監理機構綜合能力評價和專業能力評價的基本要求
6.評價方法
規定了設備監理機構能力評價和專業能力劃分的相關要求
7.附錄
包括設備監理機構能力標識、能力評價準則、能力等級劃分以及評分系統等
六、適用范圍:
適用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設備監理活動的工程設備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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