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認真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強化責任意識,規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提高檢驗工作質量,加強隊伍建設,認真履行職責,確保我省特種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是指從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監督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技術機構,包括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安全閥校驗機構(以下統稱檢驗檢測機構)。
第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立的專門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具有事業法人地位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安全閥校驗等工作。
在特定領域或者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從事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型式試驗、無損檢測和安全閥校驗工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檢驗機構,負責本單位一定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安全閥校驗工作。
第五條 綜合檢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氣瓶檢驗機構、安全閥校驗機構應當經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核準,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以下簡稱《核準證》)后,方可在核準的項目范圍內從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活動。
第六條 省質監局對全省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檢驗檢測機構的設置或增加檢驗檢測項目必須符合省、市質監局有關規劃的要求,履行相關的審批程序;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滿足《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及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場地,配備的檢驗檢測設備和檢測試驗手段應當滿足所開展檢驗檢測工作的需要,檢驗檢測設備及其軟件應當達到要求的準確度,并且符合檢驗檢測相應的規范要求。
第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與其承擔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管理和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是辦理了合法聘用手續的簽約人員,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檢驗檢測。
持證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的比例滿足以下要求:
持證人員數量占機構職工總數的比例不小于70%,其中持特種設備檢驗員及以上證書的人員數量占持證人員數量的比例不小于50%,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占機構職工總數的比例不小于65%,各類人員配備與申請核準項目相適應。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并且持續改進與其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體系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手冊(含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管理制度,必須規定對檢驗檢測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相互關系;
(二)檢驗檢測機構為確保其檢驗檢測過程的有效組織、實施和控制所需的程序文件,例如作業指導書(檢驗檢測細則、檢驗檢測方案、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儀器設備核查規程、儀器設備自校準規定、安全應急措施等)、記錄表格等;
(三)與檢驗檢測有關的外來文件,例如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政府相關部門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戶圖紙、資料等。
第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工作,為特種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提供技術服務。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驗數據研判分析機制,保證檢驗檢測數據準確、結論真實、可靠;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禁止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指派持有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科學可靠的檢驗檢測數據檔案,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的要求,實現檢驗檢測與安全監察之間的網絡數據傳輸和共享。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核準的檢驗檢測項目內開展的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委托檢驗檢測必須簽訂檢驗合同。
第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進行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等影響公正性的活動。
第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資質核準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并向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可以從事與其檢驗服務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直接開展檢驗檢測活動。
第十七條 禁止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核準證》。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在檢驗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中,不得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檢驗機構,不能如期完成本單位經核準的特定范圍的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及時告知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項目時,應當選擇經核準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材料檢測、金屬監督等未設立專項檢測核準要求的除外),并對檢驗檢測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接受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最高管理者應當按照預定的程序,每年對質量管理體系與檢驗檢測活動、檢驗檢測安全進行一次管理評審,以確保其持續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評審應當包括評價管理體系改進的機會和變更的需要以及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并保存管理評審中發現的問題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記錄。
第三章 檢驗檢測活動
第二十三條 完成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下達的各項法定檢驗任務,并且自覺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安排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報檢的檢驗檢測工作,落實檢驗檢測任務計劃,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檢驗檢測工作。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跨地區從事檢驗檢測工作時,應當在檢驗檢測前書面告知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檢驗檢測結果報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工作中,發現被檢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加強缺陷整改后的復檢,并立即向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填報檢驗案例。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檢驗檢測項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場檢驗檢測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加強檢驗檢測人員安全教育,督促檢驗檢測人員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實施檢驗檢測,保證檢驗檢測人員自身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做好檢驗檢測工作中的各項記錄,符合以下要求:
(一)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制定和實施記錄的標識、收集、檢索、存取、存檔、保存期限和處置的程序,建立并且維持質量記錄、技術記錄和安全記錄,以提供檢驗檢測的符合性和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證據。
質量記錄應當包括來自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的報告以及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記錄。
(二)所有記錄應當清晰明了,保存在合適的環境中,以免損壞、失密,并且易于檢索。
(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規定記錄保存期限,并且確保記錄的安全保護和保密。
(四)每項檢驗檢測的技術記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包含足夠的信息,并且保證該檢驗檢測在盡可能接近原條件的情況下能夠復現。記錄應當包括取樣的人員、檢驗檢測的執行人員以及結果校核人員的標識。
檢驗檢測原始記錄內容除人員標識外,一般還應當包括:原始記錄對應于檢驗檢測報告的識別編號;被檢對象的唯一性編號、技術參數、狀態和環境條件;檢驗檢測設備的唯一性標識、技術參數;檢驗檢測項目及內容;檢驗檢測部位的描述;檢驗檢測依據、數據、結果及日期等。
2.觀察結果、數據和計算應當在檢驗檢測時予以記錄,并且能夠按照特定任務或者項目分類識別。
3.當記錄中出現錯誤時,每一錯誤應當劃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跡模糊或者消失,應當把正確內容填寫在其旁邊。對記錄的所有改動應當有改動人的簽名和日期。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當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數據的丟失或者改動。
第三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完成的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體現在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中,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包括所有檢驗檢測依據、結果以及根據這些結果做出的符合性判斷(結論),必要時還應當包括對符合性判斷(結論)的理解、解釋和所需要的信息。所有這些信息應當正確、準確、清晰地表達。
正式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得有修改痕跡。經發現確有差錯和失誤需要更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方法更改,并做出相應的標識或者說明。
(二)當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中包含有分包方提供的檢測結果時,應當明確表明。
(三)報告(證書)格式應當適應所進行的每一類檢驗檢測,并且將誤解和錯誤降到最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有要求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應當直接采用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格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沒有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規定報告(證書)的格式并應當滿足本條(一)的內容要求。
(四)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應當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最高管理者)或者授權技術負責人簽署。
(五)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以及專用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并且建立使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未經委托人或行政機關同意,檢驗檢測機構不得擅自公開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三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期限內或與委托人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方式分為常規性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
(一)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每年至少進行1次常規性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報省質監局。
常規性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包括授權簽字人)、檢驗標準的更新情況,是否辦理變更和備案;
2.核準申請材料與檢驗檢測機構實際狀況的相符性,人員數量、資格是否滿足規定;
3.檢驗檢測環境、設備配備及檢定、使用狀況;
4.檢驗合同或委托書、檢測報告、檢驗項目的一致性;
5.檢驗報告與原始記錄的一致性、完整性;
6.檢驗檢測范圍與《核準證》的符合性;
7.檢驗檢測實際收費與收費標準或檢驗合同的符合性;
8.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
(二)省質監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抽查數量不少于檢驗檢測機構總數的25%,4年中至少應當對每個檢驗檢測機構抽查1次。同時將監督抽查結果報國家質檢總局。
監督抽查的主要內容(見附件)包括: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行政管理和檢驗工作質量。
(三)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工作質量進行抽查考核。
第三十四條 常規性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和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由實施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檢驗檢測機構改正。
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或省質監局責令改正。
(一)機構名稱、主要負責人、地址、所有制及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在15日內向原核準機構備案并辦理變更換證,并告知其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單位報檢,或者未完成已落實任務范圍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的;
(三)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
(四)檢驗檢測機構分包無損檢測等專項檢驗檢測項目時選擇未經核準的專項檢驗檢測機構的;
(五)跨地區檢驗檢測前,未書面告知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未按有關規定向其報告檢驗檢測結果的;
(六)發現被檢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負責設備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的;
(七)違章操作,造成檢驗檢測人員人身或健康傷害的;
(八)未按規定填報檢驗案例、有關材料的;
(九)未按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收費的。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鑒定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或省質監局提出申訴。
檢驗檢測機構對常規性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結果或者相關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組織常規性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關處理決定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的主要內容
一、技術行政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應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以提高檢驗工作質量,實現檢驗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為宗旨,為用戶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1.檢驗工作計劃與任務
應有年度、季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及季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檢查記錄。應有明確的檢驗任務數量指標,應按時完成工作計劃和檢驗任務。
2.辦所方針與遵章守法
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現行法規,應具備齊全,常用安全技術規范應配發至個人;有保證國家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的制度或措施;檢驗工作應符合核準和責任區的范圍;能堅持正確的辦所方針,注重社會效益,沒有違反國家規定的經營活動;能接受安全監察機構監督檢查。
3.人員
數量與工作量相適應;資格及人員比例符合要求;有培訓考核計劃,能按計劃實施;
有關檢驗檢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熟悉有關儀器設備的性能并能正確操作;人員培訓考核有檔案。
4.作業安全
應有作業安全制度并能貫徹執行;檢驗方案中有安全要求且合理正確;經常進行安全教育并有記錄;檢驗現場應有人負責安全工作,有相應的安全設施;未發生傷亡事故。
5.工作作風與服務態度
對檢驗人員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有考查記錄;受檢單位反映良好;檢驗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到現場檢驗。
6.設備管理
應按質保手冊中有關制度要求進行管理;逐臺建立儀器、設備檔案;在用儀器設備完好率為100%;計量器具能按制度定期檢定;個人的常用工具齊全、保管良好。
7.檔案管理
能貫徹執行有關檔案、技術資料,檔案資料分類管理制度,及時歸檔,查找方便,保存完好,借用有序。檔案室保管條件良好。
8.財務管理
應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收費標準;收費合法,賬目清楚。
9.工作環境
辦公場地、檢驗場地等應與本單位所從事的檢驗工作相適應。
二、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質量
檢驗檢測機構應依法檢驗,嚴格執行檢驗規范,檢驗依據明確,結論正確,無漏檢、誤判。
1.檢驗報告格式
應采用國家總局統一制定的報告格式;如無統一格式應為檢驗機構頒發的正式格式,內容齊全。
2.檢驗資格
簽署報告應為本單位參加設備檢驗的人員,且至少有二人具有該項目的檢驗資格,外聘人員應有勞務合同。
3.檢驗項目
應按國家總局頒布的檢驗規則和本單位制訂的檢驗方案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增加或減少檢驗項目必須有依據,不得隨意變動。
4.檢驗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齊全,表達清楚,能按檢規和所制定的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填寫。
5.見證資料
(1)原始記錄應為檢驗檢測機構頒發的正式格式,內容應齊全,如實反映檢驗實際情況,應有檢驗起止日期和檢驗人員信息;
(2)“檢驗意見通知書”應有書面整改回復或相應的整改見證資料。
6.檢驗結論
結論明確、合理、規范,依據充分,需復檢和確認的應及時進行。
7.卷面質量
字跡清晰、沒有涂改,用語規范。原始記錄修改須有現場檢驗員簽字及日期。
8.報告簽署、審批
報告簽署應及時,并符合規定,審批及時認真,符合相關制度規定。
9.報告的及時性
檢驗結束后,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時限及時出具報告給用戶。
三、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質量
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驗(以下簡稱“監檢”)工作應認真負責,及時到位確認,無監檢失控現象,監檢產品無重大質量事故,被監檢單位質保體系運轉基本正常。
1.監檢人員的數量和資格
監檢人員數量應與企業生產、安裝任務相適應,監檢員應具備相應資格,監檢單位應將監檢人員名單書面通知被監檢單位。
2.監檢記錄表和登記表
所有監檢記錄格式應為有效格式。
3.監檢項目
監檢項目應符合監檢規則的要求;監檢項目表的填寫應符合監檢規則和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4.見證資料
每個監檢項目的檢查結果都應有相應的工作見證(監檢臺帳、監檢日志)。
5.監檢程序
應按生產工藝流程的程序或監檢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監檢。
6.監檢結論及工作質量
監檢結論應符合產品的實際安全質量情況,經監檢合格的產品不因項目表中所包含項目不合格而退貨。
7.監檢證書的簽發
證書簽發應及時,手續應符合質保手冊規定。
8.監檢日志、監檢意見書
監檢人員應建立每個監檢單位的監檢日志,如實記錄主要監檢工作,應按監檢規則和質保手冊的規定填寫監檢工作聯絡單和監檢意見書。
9.被監檢單位質保體系運轉情況檢查記錄
每半年對受檢單位質保體系運轉情況進行檢查匯總,其匯總表應符合實際情況。
上一篇: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下一篇: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