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機構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年度考核計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的計劃管理,切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和《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全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機構(以下簡稱“全國考核機構”)組織考核、總局批準發證的年度考核計劃的編制、報批、執行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年度考核計劃”,是指經總局特種設備局批準的、對年度考核項目、時間、地點、次數等的具體安排。
第三條 年度考核計劃的制定原則:
(一)各類、各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的初試、復試、補考每年舉辦一次。
(二)個別項目申請參加考核人數超過300人時,以兩地同時的方式舉辦或者增加一次考核。
(三)某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個別項目,申請參加人數超過100人時,可以增加一次就該項目在該地區的考核。
第四條 年度考核計劃內容包括:
(一)考核項目。指考核的種類、級別以及是初試、復試還是補考。
(二)舉辦時間。指考核的大致時段。
(三)舉辦地點。指舉辦考核的省份、城市。
(四)報名截止日期。指各考核項目受理報名申請的截止日期。
(五)考核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五條 每年的年度考核計劃應該于上年11月底之前,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局的要求,上報至該局,經該局批準后,由全國考核機構嚴格逐項實施考核工作。
第六條 年度考核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年度考核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原則上不舉辦計劃外考核。
第七條 年度考核計劃確需調整,即,需要增加、減少、取消、改變考核項目時,應由全國考核機構向總局特種設備局提出申請,經該局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八條 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計劃外考核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某類檢驗師以上檢驗人員或無損檢測Ⅲ級以上人員申請考核人數超過100人項時。
(二)遇有自然災害或重大事件,使得已經按計劃申請考核人員不能按時參加原計劃考核項目時。
第九條 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計劃外考核應當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向全國考核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全國考核機構提出舉辦計劃外考核的具體方案,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全國考核機構接受總局特種設備局對年度考核計劃的執行情況的考核。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考核年度。
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編制下一年度考核計劃的參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