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使用管理,實現相關單位對電梯運行狀況的隨機監測,提高對電梯困人等故障和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有效的防止和減少次生損害,根據《南京市電梯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以下簡稱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使用等活動。
第三條 市質監局成立南京市電梯應急處置中心,負責電梯安全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使用的指導規范及電梯故障、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各區(縣)質監部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自2012年 3月1日起,使用單位應對下列建設項目的電梯配置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功能的安全監控系統:
(一)學校、醫院、公園、機場、車站、軌道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場所、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新安裝的乘客電梯;
(二)新安裝的住宅電梯;
(三)實施重大維修或者改造的電梯。
第五條 安全監控系統應符合《南京市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技術規范—傳感與通訊技術》(寧質監規字[2012]1號)的規定并經測試合格。安全監控系統的制造單位應當具有安裝、調試和提供連續完善的售后服務能力。
第六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測試工作,由使用單位(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委托取得國家質檢總局核準資質的在寧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組織相關專家承擔。
第七條 使用單位配置的安全監控系統應當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安全監控系統。
第八條 使用單位在簽訂安全監控系統的購買合同時,應告知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內容,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九條 使用單位在生產單位向質監部門辦理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開工告知時,應當一并向質監部門提供:
(一)所購置安全監控系統產品制造單位名稱、聯系方式、組織機構代碼,采購合同復印件。
(二)安全監控系統技術實施方案。
(三)委托檢驗檢測機構組織專家進行測試的委托書。
第十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制造單位需要在電梯井道內施工時,應提前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協調電梯生產單位進行配合。不得擅自在井道內安裝作業。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服從使用單位安排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制造單位應當服從使用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安全規定,保證現場施工人員的安全。
第十二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施工,不得改變電梯原有安全保護系統。
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測試工作應在電梯正式投運前完成。
第十四條 受使用單位委托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組織專家查驗技術實施方案是否符合《南京市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技術規范—傳感與通訊技術》要求。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要求對安全監控系統進行測試(含安裝)驗收,出具測試報告。
第十五條 電梯檢驗機構應督促使用單位和生產單位將安全監控系統聯網。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確保該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落實安全監控系統的24小時值班制度和值班人員,發現電梯故障報警等異常情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將新承擔維保或取消維保合同的電梯信息,及時書面報告南京市電梯應急處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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