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電梯安全運行水平,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包括自檢)、使用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包括日常維護保養,下同)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作業人員以及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四條 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單位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鼓勵建立實施電梯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提倡采用遠程監控等先進技術,提高電梯維修保養水平。
第五條 電梯(包括部件,下同)的生產質量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質量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調試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技術資料。
第六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提供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指導文件;
(二)保證電梯備品備件的及時供應;
(三)提供專業應急救援等技能培訓。
第七條 電梯有關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選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電梯,確保電梯選型、配置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不得購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制造的;
(二)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三)制造單位不能提供技術資料的;
(四)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
第八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依法告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施工時,不得將承攬的業務進行分包或者轉包。經監督檢驗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安排本單位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
第九條 電梯有關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電梯購置合同中應當明確電梯制造單位在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及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中所承擔的責任,并對電梯質量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依法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并對電梯的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警示說明和警示標志;
(四)根據使用場所、用途和安全需要,配備電梯司機;
(五)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并對其有效監控;
(六)制定電梯層門專用鑰匙使用管理制度,電梯層門專用鑰匙應當由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使用;
(七)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九)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安撫和組織救援;
(十)電梯在使用和安裝、改造、維修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立即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在搶救中應保護好現場;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內容不得少于附件一的內容。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注冊地為省外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設立分公司。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如在注冊地以外設區的市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活動,應在當地建立辦事機構,并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維修設備、檢驗儀器和與維修保養設備量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應不少于3人,且作業人員數量大于2人/60臺)。
第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電梯使用維修說明書和相關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做好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確保維護保養電梯的質量。不得維護保養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
第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其維護保養電梯轎廂的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急修電話,并履行下列安全義務:
(一)發現電梯故障及時予以排除;
(二)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排險救援;
(三)對故障難以消除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單位暫停使用電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將電梯交付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對電梯使用單位接到暫停使用電梯的書面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的,應當及時向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四)發生電梯事故后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并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電梯的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所需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應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做好電梯運行和管理記錄,落實電梯定期檢驗計劃;
(二)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三)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決定暫停使用,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采取相應措施;
(四)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十七條 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電梯安全使用警示操作電梯;
(二)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及電梯部件;
(五)違反電梯使用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他人安全乘用的行為。
第十八條 電梯移裝時,電梯應在檢驗的有效期內,由原使用單位辦理注銷或變更手續,并按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要求,予以確定是否需要報廢:
(一)產品質量或安裝質量存在嚴重缺陷且無法整改的;
(二)由于建筑物結構損壞或電梯發生過嚴重事故,導致電梯設備嚴重損壞的;
(三)建筑物已嚴重傾斜或沉降,造成電梯運行方向與垂直方向傾斜度大于15°的;
(四)主要機械部件嚴重銹蝕、變形或電氣設備嚴重老化、損壞,必須更換轎廂、控制柜和曳引機中兩項以上的;
(五)其他無法保證安全運行基本條件的。
第二十條 為保證乘梯安全,報廢電梯應立即停止運行。電梯產權人和電梯管理單位要及時進行更新。報廢電梯主要部件應標注報廢標記,且不得轉讓、銷售和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條 拆除電梯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擔,并簽訂安全施工合同,制訂安全拆除方案,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電梯產權人將電梯委托他人使用管理時,應當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及檢驗的費用承付等內容,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二)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電梯產權所有者授權或委托、具在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