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過了《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加強對電梯、鍋爐、管道、吊車、壓力容器等設施的安全監管。《辦法》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如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等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據了解,《辦法》共分39條。首先明確了質監部門作為電梯安全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的職責,其次也對安全生產、建設交通等部門在電梯安全監管方面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與此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各級政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的職責,并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運行的監管工作。
在安全責任主體及其職責方面。《辦法》明確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即電梯所有權人以及受其委托行使管理職責的責任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等。與此相對應的,《辦法》第14條至第20條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日常運行中的職責,包括常規管理、安全管理人員職責、故障排查、事故應急處置、配置電梯司機、依法進行定期檢驗以及電梯投入使用、停用和報廢登記等相關規定。
針對目前居民住宅、特別是無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隱患,《辦法》不僅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做好電梯日常運行服務,同時還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管理項目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以保證該資料的完整、安全,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監管的連貫性。對于既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又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居民住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居民委托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安全運行進行管理。對于備受關注的居民住宅電梯更新、改造、維修資金問題,《辦法》明確了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對于已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察,《辦法》明確了質監部門在依法對電梯進行安全監察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責令使用單位予以改正,必要時可以依法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對于接到嚴重隱患報告后的應急處理,質監部門必須在兩小時內到達現場,通過現場安全監察確定隱患的嚴重程度,必要時可以做出停止使用的指令,或者做出進一步進行技術鑒定的決定。
在處罰方面,對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有明確處罰規定的行為,《辦法》沒有重復規定,只是在必要的范圍內,對使用單位未按要求配備電梯司機、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檢驗檢測機構未按規定安排檢驗、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按要求操作等行為設定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