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關區清江花苑小區物業公司撤走后,臺菱電梯公司繼續為小區提供電梯維修保養服務。電梯公司認為,他們的行為是無因管理,小區業委會和小區新物管應當支付相應費用。在討要無果后,電梯公司將小區業委會和新物管公司分別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支付去年一二月份和三四月份的電梯維護費。昨天,南京下關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電梯公司起訴討要電梯保養費
臺菱電梯公司在訴狀中稱,2009年2月16日,公司與南京建宇物業公司簽訂了產品維修保養合同,約定公司為清江花苑小區22臺電梯提供維修保養,9個月的維修保養費用為105778元,即每月11753元。2009年12月31日,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建宇物業從清江花苑撤走。2010年1、2月份,小區處于無物管狀態,如電梯不進行正常保養,則十分危險,業委會與公司口頭商議,仍按原協議約定價款繼續履行,并給予小區原負責電梯安全的工程人員孫某某工資,由孫某某負責對公司工作監督。公司按約履行了兩個月維修保養義務,但業委會一直未給付維修保養費用23506元。2010年3月,清江花苑小區由南京典雅物業公司進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電梯公司在完成2010年4月的維修保養后就被要求撤走。因業委會和典雅物業至今未給付維修保養費用,所以,請求法院判決業委會給付2010年1月和2月的維修保養費用23506元,典雅物業給付3月和4月的維修保養費用23506元。
記者了解到,電梯公司之所以要分別起訴,是因為公司認為1、2月期間典雅物業還沒有進駐,那時電梯公司只和小區業委會之間進行業務往來,而3、4月典雅物業進駐后,則由典雅物業和電梯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法庭上,業委會提出反駁意見認為,2009年12月31日建宇物業合同期滿撤離后,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小區正常秩序,小區向街道辦事處申請由居委會負責管理小區,經街道辦事處批準同意,做好過渡期的日常物業管理工作。在此期間,臨時物業管理的主體是清江花苑居委會,一切經濟運行由居委會負責并實施操作,業委會一概沒有介入經濟事務,未發生任何業委會收入、支出的事項,業委會只是配合居委會完成托管應做的工作,故電梯公司不應將業委會列為被告。“你們的所謂維修保養,其實只是走過場,并沒有真的認真去保養。”
新物業認為維修工簽字不代表保養
而典雅物業則稱,電梯公司是前任建宇公司聘請的維保單位,維護保養都是在物業管理范圍之內,只有簽訂合同,才能進行小區的公共保養和維護,電梯公司接到通知后,沒有進行交接,而是自己在小區進行檢查工作,就認為是維保,根據政府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守則,小區原負責電梯安全的工程人員孫某某的簽字不符合規定,他沒有資質。維修工簽字,不代表進行了保養,也不是說,電梯公司認為進行了維修,就應支付維保費。典雅物業有專門的維保公司,并與現在的維保公司簽訂了維保合同,不可能用沒有資質、沒有簽訂合同的公司來進行維保。
按法律規定,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遭受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是在對方不知情但利益可能受損的情況下。按照這一規定,記者對電梯公司的代理人提出疑問:既然與業委會有口頭商議,則為約定的義務,不符合無因管理的條件,為何還要按無因管理起訴呢?電梯公司代理人回答,因為業委會不承認有過口頭商議,他們只好按無因管理來起訴,這純屬無奈之舉。
分歧較大法院調解最終未成
如此,在典雅物業進駐后,臺菱公司為何仍要繼續進行電梯保養工作呢,須知,建宇物業撤走后,臺菱公司也應該一起撤走。對此,臺菱公司的代理人稱,主要是考慮到電梯具有強制性保養要求,每月進行兩次維修保養,不進行維修保養,電梯會有一定的危險性,給乘員帶來傷害。臺菱公司一直在小區從事電梯維修保養服務,不能因為前任物業管理公司撤走,就扔下小區的電梯而不管,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對公司來說也有一定的不良影響,所以他們在征得原小區物業管理人員要求的情況下,對電梯又進行了兩個月的電梯保養服務。
因分歧較大,兩被告均不同意調解,法院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夏研羅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