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058—1997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7—12—26批準 1998—10—01實施
前 言
本標準是對原GB 10058—88《電梯技術條件》的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在“整機性能”一章中,取消了垂直振動加、減速度,水平振動加、減速度,噪聲及平層準確度指標的分等規定,
2)為了提高電梯運行的效率,增加了對于乘客電梯開門和關門時間的要求;
3)在“可靠性”一章中,取消了可靠性指標的分等規定;增加了對作為商品部件的控制柜的可靠性考核要求;
4)在附錄A中對于電梯產品銷售后制造廠應保留的技術文件,做了明確的規定。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 10058—88。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電梯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所,中國迅達電梯有限公司北京電梯廠,中國天津奧的斯電梯有限公司、廣州電梯工業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彭克榮、張國楨、郗小惠、楊錫芝。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8年,第一次修訂于1997年。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乘客電梯及載貨電梯的技術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電力驅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的乘客電梯和載貨電梯。
本標準不適用于液壓電梯和雜物電梯。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28—87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7588—1995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eqv EN 81—1:1985)
GB 8903—88 電梯用鋼絲繩 (eqv ISO 4344:1983)
GB/T 10059—1997 電梯試驗方法
GB 10060—93 電梯安裝驗收規范
GB/T 13435—92 電梯曳引機
JG/T 5072.1一1996 電梯T型導軌 (eqv ISO 7465:1983)
3 技術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電梯及其所有零部件應設計正確、結構合理、遵守機械、電氣及建筑方面的通用技術要求。
3.1.2 制造電梯的材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合適的性能。
3.1.3 電梯整機和零部件應具有良好的維修和保養,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
3.1.4 需要潤滑的零部件應裝有符合要求的潤滑裝置;
3.2 電梯工作條件
a)海拔高度不超過1 000m;
b)機房內的空氣溫度應保持在5~40℃之間;
c)運行地點的最濕月月平均最高相對濕度為90%,同時該月月平均最低溫度不高于25℃;
d)供電電壓相對于額定電壓的波動應在土7%的范圍內;
e)環境空氣中不應含有腐蝕性和易燃性氣體及導電塵埃存在。
3.3 整機性能
3.3.1 當電源為額定頻率和額定電壓、電梯轎廂在50%額定載重量時,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減速段)時的速度,不得大于額定速度的105%,且不得小于額定速度的92%。
3.3.2 乘客電梯起動加速度和制動減速度最大值均不應大于1.5m/s2。
3.3.3 當乘客電梯額定速度(v)為1.0m/s2;當乘客電梯額定速度為2.0m/s2。
3.3.4 乘客電梯的中分自動門和旁開自動門的開關門時間不應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乘客電梯的開關門時間 s
開門方式 |
開門寬度(B) mm |
|||
B≤800 |
800 |
1 000 |
1 100 |
|
中分自動門 |
3.2 |
4.0 |
4.3 |
4.9 |
旁開自動門 |
3.7 |
4.3 |
4.9 |
5.9 |
3.3.5 乘客電梯轎廂運行時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的振動加速度(用時域記錄的振動曲線中的單峰值)分別不應大于25cm/s2和15cm/s2。
3.3.6 電梯的各機構和電氣設備在工作時不得有異常振動或撞擊聲響。電梯的噪聲值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電梯的噪聲值 dB(A)
項目 |
機房 |
運行中轎內 |
開關門過程 |
噪聲值 |
平均 |
最大 |
|
≤80 |
≤55 |
≤65 |
|
注 1 載貨電梯僅考核機房噪聲值。 2 對于v=2.5m/s的乘客電梯,運行中轎內噪聲最大值不應大于60dB(A)。 |
3.3.7 各類電梯轎廂的平層準確度應滿足以下規定:v≤0.63m/s的交流雙速電梯,在±15mm的范圍內;0.63m/s
3.3.8 各類電梯的平衡系數應在0.4~0.5范圍內。
3.3.9 各類電梯應具備以下安全設施或保護功能,并能正常工作;
a)供電系統斷相、錯相保護裝置或保護功能。
b)限速器—安全鉗系統聯動超速保護裝置,限速器、安全鉗動作電氣保護裝置及限速器繩斷裂或松弛保護裝置。
c)撞底緩沖裝置(對于耗能型緩沖器還應包括復位保護裝置)。
d)超越上下極限工作位置時的保護裝置。
e)層門與轎廂門的電氣聯鎖裝置;
1)電梯正常運行時應不可能打開層門;如果一個層門開著,電梯不能起動或繼續運行;
2)驗證層門鎖緊的電氣安全裝置;緊急開鎖與層門的自動關閉裝置;
3)動力操縱的自動門在關閉運動期間,當有人穿過門口被撞擊或即將被撞擊時,應有一個自動使門重新開啟的保護裝置。
f)緊急操作裝置和停止保護裝置:停電或電氣系統發生故障時,應有轎廂慢速移動措施。滑輪間、轎頂、底坑應裝有非自動復位的紅色停止保護開關。
g)轎頂應裝設一個檢修運行裝置,如轎內、機房也設有檢修運行裝置,應確保轎頂優先。檢修運行應符合GB 7588—1995中14.2.1.3的規定。
3.4 外觀質量要求
3.4.1 轎廂、轎門、層門及可見部分的表面及裝飾應平整,外表面不得有大于3mm的凹進或凸出部分;涂漆部分應光潔、色澤均勻、美觀,漆層要有足夠的附著力和彈力,不應出現漆膜脫落;粘接部位要有足夠的粘接強度,不應有開裂現象。
3.4.2 信號顯示應明亮,各種標志應清晰,不應出現任何故障。
3.4.3 焊接部位的焊縫應均勻一致,焊點強度不應低寸:母體金屬的強度極限;鉚接部位應牢固可靠。
3.4.4 所有緊固件調整后應達到規定的鎖緊力矩要求,不得脫落或松動。
3.4.5 電梯安裝后應保證各部位的位置正確;活動部位應運轉靈活,相對位置及間隙應在規定的范圍內;各部件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3.5 曳引機
3.5.1 曳引機應符合GB 7588—1995中第12章的有關規定。
3.5.2 曳引機在運行時不得有雜音、沖擊和異常的振動。箱體內油溫不宜高于85℃。曳引機制動器線圈和電動機定子繞組的溫升與最高溫度,不應大于GB/T13435的規定。
3.5.3 曳引機箱體分割面、窺視蓋等處應緊密連接,不允許滲漏油。電梯正常工作時,蝸桿軸伸出端每小時滲漏油面積不應超過150cm2。
3.5.4 曳引機裝配后應做空載和負載檢驗,曳引機的各項性能檢驗結果宜符合GB/T 13435的有關規定。
3.6 限速器
3.6.1 操縱轎廂安全鉗裝置的限速器的動作速度不應低于電梯額定速度的115%,且應小于下列數值:
a)對于不可脫落滾柱式以外的瞬時式安全鉗裝置為0.8m/s;
b)對于不可脫落滾柱式瞬時式安全鉗裝置為1 m/s;
c)對于電梯額定速度不超過1 m/s的漸進式安全鉗裝置為1.5m/s;
d)對于電梯額定速度超過1 m/s的漸進式安全鉗裝置為1.25v+0.25/V(m/s)。
3.6.2 對于額定速度超過1 m/s的電梯,建議選用接近3.6.1所示上限值的動作速度。
3.6.3 對于額定載重量大,額定速度低的電梯,應專門為此設計限速器,并建議選用接近3.6.1所示下限值的動作速度。對于額定速度低于0.4m/s的電梯,其限速器的動作速度可將上述下限值提高。
3.6.4 限速器動作速度調定后,其調節部位應有可靠封記。
3.6.5 限速器動作時,限速器繩的張緊力不應小于安全鉗裝置起作用時所需力的兩倍,且不小于300 N。
3.6.6 在檢查或測試時,應有可能在一個比3.6.1規定值低的速度下,通過某種方式使限速器動作并操縱安全鉗裝置。
3.6.7 對重安全鉗裝置的限速器動作速度應高于轎廂安全鉗裝置的限速器動作速度,但不得高于10%。
3.6.8 在轎廂上行或下行速度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之前,限速器上或其他裝置上應有一個符合要求的電氣開關使電梯驅動主機停止運轉。
限速器動作后,應由稱職人員使電梯恢復使用。
3.7 安全鉗裝置
3.7.1 轎廂應裝有僅能在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裝置。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或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安全鉗裝置應能夾緊導軌而使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制停并保持靜止狀態。
3.7.2 各類安全鉗裝置的使用條件:
3.7.2.1 按電梯額定速度選用轎廂安全鉗裝置:
a)v>0.63m/s,應用漸進式安全鉗裝置;
b)v≤0.63m/s,可用瞬時式安全鉗裝置。
3.7.2.2 若轎廂裝有數套安全鉗裝置,均應是漸進式的。
3.7.2.3 若額定速度超過1m/s,對重用安全鉗裝置也應是漸進式的;其他情況下可以是瞬時式的。
3.7.3 禁止使用電氣、液壓或氣壓方式操縱安全鉗裝置。
3.7.4 在裝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自由下落的情況下,漸進式安全鉗裝置動作時轎廂的平均減速度應在0.2gn至1.0gn之間。
3.7.5 在載荷均勻分布的情況下,安全鉗裝置作用后轎廂地板的傾斜度不應超過其正常位置的5%。
3.7.6 如果轎廂或對重之下確有人能到達的空間存在,對重應裝設僅能在其下行時動作的安全鉗裝置。在達到限速器動作速度時,或在懸掛裝置斷裂的情況下,安全鉗裝置應能通過夾緊導軌而使對重制停并保持靜止狀態。
3.7.7 轎廂安全鉗應裝有一個電氣安全裝置,在安全鉗動作之前或同時切斷電動機供電電源。
3.8 緩沖器
3.8.1 緩沖器的適用范圍
a)蓄能型緩沖器適用于v≤1 m/s的電梯;
b)耗能型緩沖器適用于任何額定速度的電梯。
3.8.2 蓄能型緩沖器
3.8.2.1 蓄能型緩沖器可能的總行程不應小于相應于115%額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離的兩倍,1.15V*1.15V/2gn
*2=*.135(m),且不得小于65mm。
3.8.2.2 蓄能型緩沖器設計時,應滿足在靜載荷為轎廂質量與額定載重量之和的2.5~4倍或為對重質量的2.5~4倍時達到3.8.2.1總行程的規定。
3.8.3 耗能型緩沖器
3.8.3.1 耗能型緩沖器可能的總行程不應小于相應于115%額定速度的重力制停距離,1.15V*1.15V/2gn =0.067(m)。
3.8.3.2 當載有額定載重量的轎廂自由下落撞擊緩沖器時,緩沖器作用期間的平均減速度不應大于1gn,對大于2.5gn的減速度,其時間不應大于0.04s。
緩沖器的撞擊速度應等于按3.8.3.1計算緩沖器行程時的速度。
3.9 轎廂、轎門和開門機
3.9.1 轎廂內部凈高度至少為2m。
3.9.2 轎廂有效面積、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應符合GB 7588—1995中8.2的規定。
3.9.3 轎廂應完全封閉,只允許有下列開口:
a)使用者正常出入用的開口,
b)轎廂安全門和轎廂安全窗,
c)通風孔。
3.9.4 轎廂壁、轎廂頂和轎廂底的機械強度應符合GB 7588—1995中8.3.2的規定。
3.9.5 轎廂地坎下面應設置護腳板,其寬度應等于相應層站入口整個凈寬度。護腳板垂直部分的高度至少為0.75m,垂直部分以下應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與水平面的夾角應大于60°,該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對于采用對接操作的電梯,其護腳板垂直部分的高度應是:在轎廂處于最高裝卸位置時,它延伸到層門地坎線以下不小于0.1m。
3.9.6 轎廂門關閉后,門扇之間或門扇與門柱、門楣、地坎之間的間隙應盡可能小,對于乘客電梯,此間隙不得大于6mm;對于載貨電梯,此間隙不得大于8mm,當有凹進部分時,間隙的測量應從凹底算起。
3.9.7 轎廂門的機械強度:當一個300N的力,從轎廂內向外垂直作用于門的任何位置,并使該力均勻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a)無永久變形;
b)彈性變形不大于15mm;
c)試驗后,功能正常,動作良好。
3.9.8 為避免動力操縱的滑動門運行中發生剪切危險,轎廂一側的門表面不得有大于3mm的任何凹進和凸出,其邊緣應圓滑。
3.9.9 轎廂的通風應符合GB 7588—1995中8.16的規定。
3.9.10 轎廂的照明應符合GB 7588—1995中8.17的規定。
3.9.11 對于動力操縱的自動門,阻止關門所需要的力,不得大于150N。該力的測量不得在開始關門行程的1/3以內進行。
當乘客在門關閉過程中通過入口而被門扇撞擊(或將被撞擊)時,一個保護裝置應自動地使門重新開啟。此保護裝置的作用可在每扇門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3.9.12 當轎門(或多扇門的一個門扇)開著時,在正常操作情況下,應不可能起動電梯或保持電梯的運行。每個轎門都應有符合規定的電氣安全裝置驗證轎門的關閉位置。
3.9.13 電梯在正常使用中,當轎廂沒有得到運行指令,則經過一段必要的時間后,自動操縱門應被關閉。
3.9.14 轎頂上的裝置應符合GB 7588—1995中8.15的規定。
3.10 層門與門鎖
3.10.1 層門的凈高度不得小于2m。
3.10.2 層門關閉后,門扇之間及門扇與立柱、門楣、地坎之間的間隙應盡可能小,對于乘客電梯,此間隙不得大于6mm;對于載貨電梯,此間隙不得大于8mm。當有凹進部分時,間隙的測量應從凹底算起。為了避免運行中發生剪切的危險,自動滑動門外表面不應有超過3mm的凹進或凸出部分,其邊緣應圓滑。上述要求不適用于三角開鎖入口處。
3.10.3 在水平滑動門的開啟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個使間隙最易增大的作用點上時,其間隙可以大于3.10.2規定的間隙,但不得大于30mm。
3.10.4 裝有門鎖的層門當門在鎖住位置時,其機械強度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在層門的任何位置上,并使該力均勻分布在5cm2的圓形或方形面積上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a)無永久變形;
b)彈性變形不大于15mm;
c)試驗后,功能正常,動作良好。
3.10.5 地坎、導向裝置、門懸掛機構應符合GB 7588—1995中7.4的規定。
3.10.6 層門運動的保護要求應符合GB 7588—1995中7.5的規定。
3.10.7 轎廂運動前應將層門有效地鎖緊在關門位置上,只有在鎖緊元件嚙合至少為7 mm時轎廂才能起動。層門的鎖緊必須由符合要求的電氣安全裝置來驗證。
3.10.8 在型式檢驗時,門鎖應能承受一個沿開門方向、并作用在門鎖高度處的、最小值為下述規定的力時而無永久變形。
a)對滑動門,為1 000N;
b)對鉸鏈門,在鎖銷上為3 000N。
3.10.9 門鎖裝置應能承受1×106次完全循環操作(±1%),其驅動應平滑、無沖擊,頻率為每分鐘60次(±10%)。
3.10.10 對剪切的保護:當一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何一扇)開著時,在正常操作情況下,電梯應不能起動或保持運行。
3.10.11 對墜落危險的保護:在電梯正常運行時,應不可能打開層門(或多扇層門中的任何一扇),除非轎廂停站或停靠在該層的開鎖區域內。
3.10.12 層門的自動關閉: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以外的,當層門無論因為任何原因而開啟時,應有一種裝置(重塊或彈簧)能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
3.11 懸掛裝置
3.11.1 懸掛鋼絲繩的特性應符合GB 8903電梯鋼絲繩的有關規定。
3.11.2 鋼絲繩最少應有兩根,每根鋼絲繩應是獨立的。
3.11.3 鋼絲繩的公稱直徑不應小于8mm。曳引輪或滑輪的節圓直徑與鋼絲繩公稱直徑之比不應小于40。
3.11.4 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應符合GB 7588一1995中9.2.2的規定。
3.11.5 鋼絲繩與其端接裝置的接合處(繩頭組合)機械強度,至少應能承受鋼絲繩最小破斷負荷的80%。
3.11.6 鋼絲繩曳引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a)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曳引機按電梯上行方向旋轉時,不可能提升轎廂;
b)曳引條件的要求,其計算方法按GB 7588的規定進行。
3.11.7 鋼絲繩在曳引輪繩槽中的比壓計算參見GB 7588的有關規定,但比壓值不得大于其計算值。
3.12 對重
對重應符合GB 7588—1995中8.18的規定。
3.13 導軌
導軌應符合JG/T 5072.1和GB 7588—1995中10.1的規定。
3.14 控制柜及其他電氣設備
3.14.1 控制柜裝配后應檢查各導體之間及導體與地之間的絕緣電阻,其值必須大于1 000Ω/V,且不得小于下述規定:
a)動力電路和電氣安全裝置電路為0.5MΩ;
b)其他電路(控制、照明、信號等)為0.25MΩ。
電路電壓在25V以下的除外。
3.14.2 控制柜耐壓檢驗(25 V以下的除外),導電部分對地之間施以電路最高電壓的2倍,再加1 000V,歷時1 min,不能有擊穿或閃絡現象。
3.14.3 控制柜裝置應符合GB 7588規定的要求,裝配后應在模擬試驗臺上進行功能試驗,要求全部功能符合設計要求,正確無誤。
3.14.4 其余電氣設備應符合GB 7588—1995中第13章及第14章的有關規定。
3.15 電梯交付使用前的運行考核
電梯安裝完畢交付使用前,應進行額定載重量和空載起、制動與運行試驗,并能連續3 000次無故障。
4 可靠性
4.1 整機可靠性
整機可靠性檢驗為起制動運行60 000次中失效(故障)次數不應超過5次。每次失效(故障)修復時間不應超過1h。由于電梯本身原因造成的停機次數或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整機性能合格要求的非正常運行,均被認為是失效(故障)次數。
4.2 控制柜可靠性
控制柜可靠性檢驗為被其驅動與控制的電梯起制動運行60 000次中,控制柜失效(故障)次數不應超過2次。由于控制柜本身原因造成的停機次數或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相關性能項目合格要求的非正常運行,均被認為是失效(故障)次數。與控制柜相關的整機性能項目有:
a)起動加速度與制動減速度;
b)平均加、減速度;
c)平層準確度。
4.3 可靠性檢驗的負載條件:在整機可靠性檢驗及控制柜可靠性檢驗期間,80%以上或20%以下額定載重量上行或下行的機率不應低于25%。
5 試驗方法
電梯的試驗方法應按GB/T 10059的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電梯的檢驗包括出廠檢驗、交付使用前的檢驗和型式檢驗。
6.1 電梯的出廠檢驗應按制造廠產品標準的規定進行。
6.2 電梯交付使用前的檢驗應按3.15和GB 7588—1995中附錄D(標準的附錄)以及GBl0060的規定進行。
6.3 電梯的型式檢驗應按第3章、第4章的規定進行整機型式檢驗、主要部件型式檢驗和安全部件型式檢驗。其中門鎖、限速器、安全鉗裝置、緩沖器的型式檢驗按GB 7588—1995中附錄F(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6.3.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當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積累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見6.3.2及6.3.3);
d)產品停產兩年或兩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3.2 正常生產時,安全部件如限速器、安全鉗裝置、緩沖器、門鎖等的型式檢驗每年不少于一次;控制柜、曳引機、繩頭組合導軌的型式檢驗每2年進行一次。當型式檢驗不合格時,產品停止驗收,停止出廠,由廠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檢驗合格才能恢復驗收。
6.3.3 正常生產時,整機型式檢驗每3年進行一次。若型式檢驗不合格,由廠方采取有效措施,直至型式檢驗合格為止。
6.3.4 抽樣方法
a)抽樣應采用隨機的方法進行。
電梯整機從交付使用一年內的相應等級的產品中隨機抽取1至2臺,供抽樣用的電梯整機不少于5臺。
電梯部件應由成品庫中抽取近一年內生產的相應品種的應檢部件,每種抽取1件或一對(如安全鉗),供抽樣的部件不少于10件(對)。
b)抽樣人員發現樣品無代表性時,可以重新抽樣或拒絕抽樣。
c)抽樣應是突擊進行。
6.3.5 判定規則
a)電梯整機性能按照表3所列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并對照表4進行合格與否的綜合判定。整機可靠性檢驗按4.1的規定判定。
b)電梯主要部件按照本標準的相關條款、GB 7588及相應的部件標準的規定項目進行檢驗及合格與否的判定,控制柜可靠性檢驗按4.2的規定判定。
c)電梯安全部件按照GB 7588—1995中附錄F及相關條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及合格與否的判定。
表3 電梯整機性能檢驗項目表
缺陷分類 |
檢 驗 項 目 |
||
類 |
組 |
項 |
|
致命缺陷 |
A |
1~7 |
3.3.9 安全設施 |
重缺陷 |
B |
1 2 3
4 5 6 7 8 9 10 |
3.3.1 運行速度 3.3.2 起、制動加、減速度 3.3.3、3.3.4 平均加、減速度及開關門時間(其中任一項不合格則本項不合格) 3.3.5 垂直振動加速度 3.3.5 水平振動加速度 3.3.6 機房噪聲 3.3.6 運行中轎廂內噪聲 3.3.8 平衡系數 3.5,3 曳引機滲漏 3.4 外觀質量 |
C |
1~n n+1~2n |
3.3.6 開關門過程噪聲 3.3.7 平層準確度 |
|
注:n為層站數,C組共計2n項。 |
表4 抽樣判定法
缺 陷 分 類 |
合 格 品 |
|||
類 |
組 |
項 |
AQL |
Ac,Re |
致命缺陷 |
A |
7 |
1.0 |
0,1 |
重 缺 陷 |
B |
10 |
4.0 |
1,2 |
C |
≤8 |
4.0 |
1,2 |
|
10~20 |
2,3 |
|||
22~32 |
3,4 |
|||
34~50 |
5,6 |
|||
52~80 |
7,8 |
|||
82~120 |
10,11 |
|||
≥122 |
14,15 |
|||
注:表中A、B、C組的項數均為1臺項數,考核臺數變化時,Ac、Re數值應根據項次數按GB 2828的一次正常檢查抽樣表確定,AQL值不變。 |
7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7.1 標志
7.1.1 電梯應設置產品標牌。標牌設置在轎廂內明顯的位置。標牌上應標明:
a)電梯額定載重量(kg)及乘客電梯的乘客數;
b)制造廠名稱及其識別標志或商標。
7.1.2 主要安全部件如限速器、緩沖器、安全鉗裝置、門鎖的標牌應分別按照GB 7588—1995中第15章的有關規定設置。標牌應標明:
a)名稱、型號及主要性能、參數;
b)制造廠名稱;
c)型式試驗標志及其試驗單位。
7.1.3 曳引機標牌應與GB/T 13435—1992中8.1一致。
控制柜標牌應標明:型號、規格,制造廠名稱及其識別標志或商標。
7.2 包裝與運輸
7.2.1 產品的包裝運輸應符合有關包裝儲運指示標記的規定。
7.2.2 電梯零部件應按類別及裝箱清單完好地裝入箱內。箱內零部件應墊平、卡緊、固定,對重塊允許不包裝。
7.2.3 對于精密加工、表面裝飾的部件,裝箱時應防止相對移動。電氣部件及其他易損件應作防震處理。電動機、控制柜等各種電氣部件應裝入防潮箱內。
7.2.4 隨機文件:
a)文件目錄;
b)裝箱清單;
c)產品出廠合格證;
d)機房井道布置圖;
e)使用維護說明書(應含電梯潤滑匯總表);
f)電梯功能表;
g)動力電路和安全電路電氣原理圖及其符號說明;
h)動力電路和安全電路電氣接線圖;
i)主要部件安裝示意圖;
j)安裝說明書;
k)易損件目錄。
7.3 貯存
7.3.1 產品應存放于室內,應有良好的通風及防潮措施。
存放于露天時,對包裝箱應另設防雨措施,底部應墊以支承物,防止浸于水中。
7.3.2 電氣設備必須存放于室內。
7.3.3 當存放時間超過6個月時,應檢查零部件的完好情況。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產品銷售后制造廠應保留的技術檔案
A1 概述
a)電梯制造廠、銷售后的產權所有者或用戶的名稱和地址;電梯安裝地點;
b)電梯的型號、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乘客人數及使用者的類型;
c)電梯的機房、井道尺寸示意圖;
d)電梯的行程及服務層站數;
e)電梯的轎廂及對重的質量。
A2 懸掛裝置的技術參數
a)曳引鋼絲繩的型號、直徑、根數;曳引能力計算及曳引鋼絲繩在曳引輪繩槽中的比壓計算;
b)補償繩的參數(如果有);
c)限速器繩的型號、直徑。
A3 導軌
導軌的型號、規格、受力計算及磨擦表面的狀況(拉制、軋制、磨削)。
A4 部件
主要部件及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門鎖、繩頭組合的性能檢驗報告及型式檢驗合格證書;必要時,還應提供防爆設備(如果有)的試驗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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