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志與廣告
上海電梯
《上海電梯》創刊于1988年8月,是我國電梯行業辦刊最早的雜志之一。因為它一直堅持以電梯技術理論和應用技術為主的辦刊宗旨,受到國內電梯企業和相關企業及廣大讀者的...
埃略凡特文化傳播DM雜志
2009年1月創辦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傳播廣告》。它不僅能擴大電梯企業向社會各個層面,尤其是房地產企業和物業單位的信息傳播和全面交流;也讓房地產企業及物業公司從...
擅自調換配件電梯頻出故障電梯公司賠償損失
電梯投入使用沒多久就頻繁出故障,一查竟是電梯公司更換了配件所致,寫字樓為此拒付電梯款。近日,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迎澤區法院判處寫字樓支付電梯公司貨款98.9萬余元,電梯公司賠償寫字樓59.3萬元損失的一審判決。
2010年12月,沈陽一家電梯公司將位于我市朝陽街的一座大型寫字樓告上法庭,稱2005年該寫字樓訂購了8部電梯,如今電梯已安裝運行,可該寫字樓卻遲遲不付電梯款。接到傳票,該寫字樓表示,當時為保證電梯質量與運行效果,在訂購前寫字樓對電梯的主要配件型號、產地等均有嚴格明確要求,并在合同中一一約定,但是2005年電梯投入使用后就不斷發生困住乘客、停運等問題。2005年8月,經山西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檢驗,電梯主要配件中大多數與合同約定不符,而電梯公司至今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寫字樓認為,公司故意隱瞞事實,嚴重違約,遂提起反訴,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查明,寫字樓的8部電梯在質保期內頻繁出故障,并被質監部門檢驗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在電梯公司拒絕無償維保的情況下,寫字樓更換了電梯。法院認為,原告作為電梯生產、安裝企業,有責任舉證其更換配件可以使電梯達到安全運行的標準,和寫字樓更換電梯與其更換電梯配件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但庭審中,該電梯公司卻無法舉證。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