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地產行業的發展,高層電梯公寓已經成為住宅行業發展的主流。作為高層住宅小區人流的集中地,小區電梯間就受到越來越多商家的青睞,紛紛花費巨資,在小區電梯間投放廣告。作為廣大業主的公共空間,商家在電梯間打廣告后繳納的費用如何處理呢?廣告收益有該歸屬誰呢?
典型案例 電梯間廣告收益歸誰?
成都市東門某一小區業主方先生于2006年3月購買了該小區的一套商品房,2007年年底交房入住。剛入住小區時電梯間沒有任何廣告,然而,自從去年開始電梯內每面墻上均掛有兩張廣告牌,并不時更換,一樓電梯廳里也安裝了液晶顯
示器,從早到晚播放廣告,方先生感覺每次回家都被廣告包圍了。同時,方先生產生了一個疑惑,廣告公司在小區電梯間投放廣告應當會支付發布費,那這費用是誰收取的呢?小區業主是否才是該費用的所有者呢?為此,方先生特來電咨詢。
律師解析廣告收益歸全體業主
就張先生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林方平、宋關平兩位律師。林方平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規定,小區業主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建筑物的外墻、電梯和樓道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因此,小區業主有權共同決定建筑物共有部分如電梯間廣告位使用權的歸屬,同時使用收益如廣告發布費主要部分也應
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物業服務公司無權擅自處分建造物共有部分的使用權,當然,物業服務公司基于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可以在收益中提取部分作為管理服務費用,具體比例應當由廣大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協商確定。最后,業主所得收益也并非是按業主人數直接分配,而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律師建議建立制度審計收益
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宋關平律師認為,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物業服務公司繞開業主直接將小區內的廣告位出租給廣告公司使用,自行收取費用,實質上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如果小區內尚未召開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往往難以就共有部分收益事項與物業服務公司協
商。宋律師建議,針對小區廣告位收益問題,各個小區應盡快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公司協商廣告發布費的分配事宜,并建立審計制度,對小區內所有利用共有部分獲取的收益進行審計,維護業主共同利益。(記者 江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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