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
關于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康力電梯”或“公司”)委托,指派邵呂威律師、陸耀華律師(以下簡
稱“本所律師”)出席康力電梯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
會”),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合法性進行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
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的規定而出具。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公司本次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
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并對有關問題進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驗證。
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即其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陳述及說明是完整的、
真實和有效的,有關原件及其上面的簽字和印章是真實的,且一切足以影響本法
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
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東
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不對會
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發表意
見。
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公告,并依
法承擔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康力電梯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本所律師對本次
股東大會的相關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1、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
(1)2011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
提請召開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決定召開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
(2)2011 年 2 月 25 日,公司董事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告并在《證券
日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站上刊登了《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股東大會通知載明
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開方式、會議議題、出席對象和
會議登記等事項。
(3)本次股東大會于 2011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康力電梯會議室召開。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符合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時間、方式和內容以及公司本次股
東大會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
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二、出席會議人員和召集人資格
1、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根據公司出席會議股東簽名及授權委托書,出席會議股東及委托代理人 11
名,代表股份 92,047,000 股,占公司總股本的 57.4575%。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的身份資料及股東登記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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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所律師核查確認合法、有效。
2、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保薦代表人以及本所律師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驗證,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資格
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系經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作出決議后由董
事會召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席人員的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
2、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股東大會通知的議案進行了審議并表決,股東代表、
監事代表及本所律師按照《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等規范性文件共同進
行了監票和計票。
3、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2010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2010 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3)《2010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4)《2010 年年度報告及摘要》;
(5)《2010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預案的議案》;
(6)《關于公司審計機構 2010 年度審計工作評價及續聘的議案》。
4、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代表沒有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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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
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表決
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
資格及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
則》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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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為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關于康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東大
會的法律意見書之蓋章簽署頁]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四份,無副本。
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為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江蘇新天倫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經辦律師:
邵呂威邵呂威
陸耀華